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优化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明确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各层级机构设
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安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运营层,如无
特别说明,均指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治理层和运营层。
第二章 职责说明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
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根据本制度组织实施公司运营层组织架构的
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发布的相关制度,组
织实施子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
第八条 公司组织架构分为治理层和运营层两个层级。治理层包括股东会、董
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运营层包括公司内部职能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
第九条 治理层的组织架构设置原则包括: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下设机构包括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公司章程》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职权。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产
生并履行其职权。
第十条 运营层的组织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产生并履行其职权。
公司应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灵活、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
展战略、文化理念、管理要求和外界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合理
确定管理幅度,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业务重复或职能交叉,形成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组织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各具体
职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等,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
系。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在组织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体现不相容职务相
互分离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
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组织制定组织架构图、员工手册和岗(职)位说明书等
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公司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
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不定期梳理组织架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
职能。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中是否存在职能交叉或缺失、组织
架构设计与运行效率和效果等组织全面评估;发现存在重要缺陷的,及时组织优
化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架构的调整充分听取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审批。
第五章 组织架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架构的调整包括:职能模块或组织单元的增加、减少、合并、
分立;工作职责及工作分工的变动;人员配置的变动等。
第十四条 治理层组织架构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根据治理层组织架构评估结果提出调整建议,指导证券
部门编制治理层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二) 董事对治理层组织架构调整方案进行审阅并提出反馈意见;
(三) 证券部门整理汇总反馈意见,形成治理层组织架构调整的方案初稿,
提报董事长审核;
(四) 董事长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视审批权限经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
(五) 经批准的组织架构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六) 经批准的组织架构由证券部门组织在公司内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颁布
实施。
第十五条 运营层组织架构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 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运营层组织架构评估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
整意见;
(二) 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调整意见编制运营层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明确相
关的职责变动、工作分工和人员配置;
(三) 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研讨调整方案;
(四) 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反馈意见调整方案,报总裁审批;
(五) 经批准的组织架构由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在该公司内以红头文件的形
式颁布实施;
(六) 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批准后的组织架构组织修订相关组织职责、岗位
说明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