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6-03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一楼会议室。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764,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6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12,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9,00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5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7,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0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8,812,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7%。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48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6,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999,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8835%;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7,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999,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891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5,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48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戴军先生、李良玉女士、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骏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
计 54,484,789 股(持股比例 32.507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3,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0,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029%;反对 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70,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03,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87.7218%;反对 1,104,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2.2638%;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72,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05,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87.7395%;反对 1,103,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2.2516%;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1,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权 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338%;反对 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邵禛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