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
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由 36.34 元/股(含本数)调整至 35.37 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
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
数)”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由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
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回购金额已超过
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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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次回购公司股份,并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
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应
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回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严格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式回购公司股份 840,4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39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
交 价 为 34.99 元 / 股 , 最 低 成 交 价 为 26.3 元 / 股 , 成 交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满,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
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
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
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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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
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840,4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392%。本次回购
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相关方案尚未实施,公司
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公司如在
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
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
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且不得质押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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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
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