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
意见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2023 年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均已满足《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
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
涉 60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为前述 60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998,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