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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22:21:21

证券代码:920121           证券简称:江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
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
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63,417,025.20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13,165,325.3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6,068,183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
红利 33,034,091.5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
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
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
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的,即为
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
整和实施,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涉及股东会
审议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
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投资者的意见,同时还
应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分配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
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1)公司未来 12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当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0)。同时,公司作出了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九、重要承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分红回报规划,本次权益
分派预案符合上述规划及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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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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