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
明确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任意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第③项规定
处理。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由董事会批
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如何分配上一年度利润事宜作出决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三)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状况及股东意见,确认是否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作出调整。若公
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新的回报规划。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本规划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调整
方案应当经过董事会详细论证和研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方案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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