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第 1—2 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第 3—3 页
三、附件 …………………………………………………………… 第 4—8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4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6 页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 7—8 页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6〕7322 号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维
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
计了后附的易思维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易思维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易思维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易思维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易思维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22〕26 号)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
事项(2025 年 4 月修订)》(上证函〔2026〕485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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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易思维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
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易思维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
项(2025 年 4 月修订)》(上证函〔2026〕48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易思维
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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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322 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
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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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322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
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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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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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
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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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322 号报告后附
之用,仅用于说明陆俊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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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322 号报告后
附之用,仅用于说明王佳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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