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6-00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19,692,379.67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88,291,597.7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20,203,800 股,扣除回购
专户 614,719 股后的 219,589,081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1,958,908.1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
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8,092,973.86 元)共计 95,728,606.26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59.9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
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严格按
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