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共有三位在任
的独立董事,分别为曹惠民先生、陈靖丰先生、刘维先生。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
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三
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陈靖丰先生、刘维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形。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曹惠民,于 2022 年 8 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曹惠民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靖丰,于 2024 年 5 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陈靖丰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刘维,于 2025 年 8 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2025 年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