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
东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
情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具体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44,370,311.26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18,800,202.2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8,733,315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22,309,997.25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
听取并充分考虑股东、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每年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股利/分红政策目标: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
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
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 3,000 万元;
(4)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确定现金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
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
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
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
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同时,公司作出了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具体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珠海市南
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
要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
决议》;
(二)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