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50,362,441.94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50,039,505.9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18,123,046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35,436,913.8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
分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如遇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讨论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司应当制定连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障投资者利
益、满足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外一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应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利润分配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发展阶段、资金
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
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
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
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发表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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