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 市 公 司名称 :山 东嘉华 生 物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股 票 上 市地点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股 票 简 称:嘉 华 股份
股 票 代 码:603182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1: 张冠 玲
住 所 :山 东省青 岛 市市南 区 太平角四 路 18 号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 青岛市 市 南区太平 角四路 18 号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2: 李 广庆
住 所 :山 东省莘 县 樱桃园 镇 樱桃园村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 聊城市 东 昌府区昌 润路城 市主 人别墅 区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3: 贾辉
住 所 :山 东省青 岛 市黄岛 区 长白山路 99 号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 青岛市 黄 岛区滨海 大道 2727 号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4: 黄 瑞华
住 所 : 山东省 莘 县莘亭 路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青 岛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世茂诺 沙湾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5: 张效 伟
住 所 : 山东省 青 岛市市 北区 吉林 路 41 号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青 岛市黄 岛区漓江 东路 505 号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6: YUWEI WU
住 所 : 山东省 青 岛市市 南区 太平 角四 路 18 号
通 讯 地 址:山 东 省青岛 市市 南区 太平 角四路 18 号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7: 陈春 佳
住 所 : 山东省 青 岛市市 北区 吉林 路 41 号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青 岛市黄 岛区漓江 东路 505 号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8: 赵冬 杰
住 所 :山 东省青岛 市 清江路 1 号
通 讯 地 址:山东 省青 岛市市 北区台柳 路 312 号万 科新都会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9: 赵珂 欣
住 所 : 山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永 新国际金融 中心
通 讯 地 址:山 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崂山 路 31 号依 云小镇
股 份 变动 性质: 股份 减 少(协议转 让)、解 除一致行动 关系及 表决 权放
弃 、 向 特定对 象 发行股 票导 致被 动稀 释
签 署 日期 : 二〇二 六 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
的批准;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
将可能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
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
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
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
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表决权放弃、
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
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
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嘉华股份 指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WU、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等9名股东
土地集团 指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
指
发行股票 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股东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
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等9名股东合计持有
本次协议转让 指
的公司36,223,663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土
地集团的行为
参与本次协议转让的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
转让方 指 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等9名
股东
土地集团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解除一致行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动关系,转让方及股东YUWEI WU放弃剩余股份表决
权,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土地集团与转让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议》
嘉华股份与土地集团签署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指 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
议》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指 WU、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的《不可撤销放弃
表决权承诺函》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签署的《解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指
除一致行动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用名 张冠玲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0202196712******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 18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 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姓名/曾用名 李广庆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523196708******
住所 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
通讯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城市主人别墅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贾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523196603******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 99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 2727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黄瑞华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523195803******
住所 山东省莘县莘亭路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诺沙湾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张效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230805196501******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 41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 50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YUWEI WU
性别 男
国籍 澳大利亚
护照号码 PA7879***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 18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 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陈春佳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230805196411******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 41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 50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赵冬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2523198112******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清江路 1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312 号万科新都会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曾用名 赵珂欣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71522198905******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 31 号依云小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张效伟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
生、黄瑞华女士、张效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关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YUWEI WU 系张冠玲之子、
陈春佳系张效伟之配偶、赵冬杰系黄瑞华之子、赵珂欣系黄瑞华之女。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效伟先生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各方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的需要,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拟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土地集团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同时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并放弃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
后,土地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土地集团通过全额认购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来增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否实施为前提。
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充分发挥土地集团的资本
和资源优势,提升上市公司在大豆蛋白产业链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上市公司
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股东田丰承诺,在本人所持嘉华股份部分股份向山东省
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后(以股份过户完成为准)的 36 个月内,本人
不会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嘉华股份剩余股份,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华股份剩余股份,也不由嘉华股份回购该部分剩余股
份。但在本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 36 个月的限
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等相
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
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导致的,整体方案包括土地集团协议
受让上市公司 9 名股东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5 名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转让方及股东 YUWEI WU 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
权,以及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股份
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冠玲、李广庆、贾辉、
黄瑞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司总股本的 22.01%)股份转让给土地集团。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承诺
WU、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
完成之日起至《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
之日或土地集团取得嘉华股份控制权 36 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
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同时,2026 年 4 月 7 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
瑞华、张效伟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张冠玲、李广庆、贾辉、
黄瑞华、张效伟于 2025 年 9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
解除。该《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
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所持嘉华股份的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均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议》,土地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21,430,200 股(含本数),发行完成后土地集团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的比例为 3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同意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土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6,223,663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2.0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土地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土地集团将持有上
市公司 57,653,863 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0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后,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各自的权益变
动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完成前 股份转让完成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股东名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比 表决权
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称 例 比例 例 比例 例 比例
(股) (股) (股)
(%) (%) (%) (%) (%) (%)
一致行
张冠玲 22,372,688 13.60 13.60 2,088,074 1.27 0 2,088,074 1.12 1.12
动协议
一致行
李广庆 7,225,378 4.39 4.39 5,423,578 3.30 0 5,423,578 2.92 2.92
动协议
一致行
贾辉 7,051,455 4.29 4.29 5,288,655 3.21 0 5,288,655 2.84 2.84
动协议
一致行
黄瑞华 6,966,370 4.23 4.23 116,870 0.07 0 116,870 0.06 0.06
动协议
一致行
张效伟 6,097,500 3.71 3.71 4,573,200 2.78 0 4,573,200 2.46 2.46
动协议
YUWEI 张冠玲
WU 之子
张效伟
陈春佳 2,446,949 1.49 1.49 0 0.00 0 0 0.00 0.00
之配偶
黄瑞华
赵冬杰 2,400,000 1.46 1.46 1,800,000 1.09 0 1,800,000 0.97 0.97
之子
黄瑞华
赵珂欣 2,400,000 1.46 1.46 1,800,000 1.09 0 1,800,000 0.97 0.97
之女
田丰 - 1,414,806 0.86 0.86 1,061,106 0.64 0 1,061,106 0.57 0.57
转让方合计 65,626,226 39.88 39.88 / / / / / /
土地集团 - - - 36,223,663 22.01 22.01 57,653,863 31.00 31.00
注:1、上表中转让方(陈春佳除外)在股份转让完成后表决权比例为 0,系其放弃表
决权所致;未计算合计数系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乙方 1:张冠玲
乙方 2:李广庆
乙方 3:贾辉
乙方 4:黄瑞华
乙方 5:张效伟
乙方 6:田丰
乙方 7:赵冬杰
乙方 8:赵珂欣
乙方 9:陈春佳
(以上协议签署方中,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乙方 6、
乙方 7、乙方 8、乙方 9 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
“一方”)
……
第二条 标的股份及转让安排
双方同意,乙方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现有股份 转让股份 剩余股份
序号 姓名 持股比例 占股比例
(股) (股) (股)
合计 58,375,146 35.48% 36,223,663 22.01% 22,151,483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依本协议转让给甲方。如因法律、监管、交
易所规则或国资监管要求导致无法按上述安排实施转让,双方应根据合作意向
另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案,并以书面协议补充。
本次股份转让向上交所提出转让申请前,乙方应确保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
转让受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冻
结、质押等情形),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拟转让股份的完全处分权。在股份转让经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完
毕股份交割手续。若因登记机构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则股份交
割时间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格与定价原则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为 17.3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626,669,369.90
元。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定价方式,双方应协商确定。
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
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
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
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
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
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付款安排及节奏
(1)第一笔付款: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10%,即 62,666,936.99 元(大写:陆仟贰佰陆
拾陆万陆仟玖佰叁拾陆元玖角玖分);
(2)第二笔付款:甲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即 250,667,747.96 元(大写:贰亿伍仟
零陆拾陆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并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名
下的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算应当按照履行完本协议第 4.3
款约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的余额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剩余
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50%-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具体条件为:
①本协议第十一条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
②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③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并放弃了全部表决权;
(3)第三笔付款:双方同意,在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上
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及高管聘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解除共管状态。
如甲方因不可抗力、监管原因等客观障碍无法按约定节奏支付价款,双方
应及时协商调整付款节奏,并以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乙方因本
次股份转让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义
务”)。
剩余价款中扣除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向乙方支付代扣代缴后的税后余
额,扣除金额以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记载金额为准。
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乙方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若因主管税务机关原
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则申报及缴纳期限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代扣代缴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纳税识别号、标的股份原值证明、相关费用凭证等),
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产生税款计算错误、滞纳金、罚款等后果的,由乙方自行
承担全部责任;若因甲方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足额代扣、
未及时申报缴纳)导致的法律责任(如税务处罚、乙方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及放弃表决权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放弃所持
剩余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的全部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同步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或甲方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36 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止,按照甲方要求,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
股份转让及同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完成或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36 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后,
乙方恢复剩余持股部分对应的表决权。上述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放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以股东身份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包括临时
股东会);
(2)提案、提名、表决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但总经理
提名事项除外;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财产权利、配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
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但涉及
弃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乙方保证不违反其做出的公开承诺等。
原因增加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 5.2 款等相关约定。
极配合,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股份登记过户与交割程序
标的股份转让须在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且国资委
审批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成为标的股
份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全部过户所需文件、
资料及手续。
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手续费等法定费用,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
承担。双方在办理过户、交割等事项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由各自承担。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依法收购、持有标的股份,享有相关股东权利。甲方应按协议约
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过户手续。甲方在取得控
制权后,应依法合规经营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滥用
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乙方应确保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配合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审批、过户等手
续。乙方应及时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和放弃剩余股份表决权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选、经营管理团队交接等事项。乙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标的股份,亦不得为第三方谋求公司控制权提供便利。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双方应
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 过渡期及经营管理安排
过渡期内,乙方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
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乙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上
市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正常稳定进
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过渡期内,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须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外,非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担保、
投资、提前偿还债务、分红、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高中高层管理人员薪
酬待遇、提出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变更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结
构等事项。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甲方利益。
如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上市公司经营、资产、负债等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适当改组董事
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并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积极协助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充分保障甲方利益,其中:
事。甲乙双方同意,除职工代表董事,甲方有权提名 3 位独立董事和不少于 3
位非独立董事,双方应按照法定选举程序尽一切合理努力促成前述人士当选,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亦由甲方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担任。
任;36 个月后,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
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求,乙方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档案材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保管,并签
署交接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资质证照、全
部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项目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银行账户的 U
盾、密钥等)、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上市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会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36 个月内,由乙方提名并获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保持上市
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营团队和原薪酬体系的稳定,以调动经营团队的积极性,
但发生经营团队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或违
反国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3)甲方承诺,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于上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不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改组后仍担任上市公司非独
立董事或上市公司安排其他职务的人员,以及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仍担任上市公
司安排的其他职务的人员,待遇不予下调,但发生经营团队或个人故意或过失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或违反国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1)乙方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未向甲方告知的或有负债,不存在“暗
保”、“差额补足”等违规担保或类担保事项,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以及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
责任等。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配合甲方长期、稳定控制上
市公司,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与第三方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不影响控制权的除外)、将表
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接受第三方的表决权委托而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等行为,
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承诺,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甲
方通过非公开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不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 36 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
同、相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
日止,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新增股票质押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本协议实施的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约定的实施,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
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
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保持稳定,未发生乙方违反
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
质影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
和法律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甲方(或者甲
方指定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供审阅核查。
如该等文件和信息可能对本次股份交易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和乙方
应及时、主动、全面向甲方披露。上市公司和乙方应为甲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必
要的帮助,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上市公司须在收到尽调资料清单之日起 5 日内备齐全部资料。
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2)甲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甲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
(4)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1)在交易完成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在交易完成日前,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3)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
法完成。
第十四条 纠纷及解决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
辖法院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权或解除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或者通过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上市公司
控制权或为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提供便利,导致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则构成根本违约,经甲方提出改正的书面要求后,10 日内
仍未改正或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相关违约方应按照违约方及其近亲属
(如有,具体界定详见本款第二段)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份
转让价款的 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则每逾期一
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部款
项付清之日止。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
份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并将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滞
纳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违约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程序及价款支付。
鉴于乙方部分成员之间存在两组近亲属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组:乙方 4、
乙方 7 和乙方 8;第二组:乙方 5 和乙方 9。为强化履约保障,特别约定如下:
若同组近亲属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存在前述违约行为,则该组全部成员均应对
相关违约金及滞纳金(如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前述特别约定之情形外,
乙方中非违约方不需要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连带或共同责任。
(二)《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了《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弃表决权的范围及期限
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剩余股份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股份及未来
因转增、送红股、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不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本人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至与前
述《股份转让协议》同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或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嘉华股份控制权 36
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止。
二、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
前款所述“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三、股份转让时的受让方义务
若承诺人未来以协议方式向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股份受让
人转让剩余股份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承诺人将确保股份受让人在受让时签署
与本承诺函内容完全一致的不可撤销承诺,继续履行放弃对应股份表决权的义
务。
四、承诺的不可撤销性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确认,签署本承诺系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张冠玲
乙方:李广庆
丙方:贾辉
丁方:黄瑞华
戊方:张效伟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以下合称“各方”)
鉴于:
华股份”)股东,于 2023 年 6 月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一致行动
人,共同行使嘉华股份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协议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示原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向嘉华股份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
签的告知函》。
月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新《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
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原协
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各方确认,新《一致行动协议》于各方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解除。该协议解
除后,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各方所持嘉华股份的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
算,各方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表决权,履行相关义务。
二、各方确认,新《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期间,各方均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不存在未决争议。
三、各方确认,均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嘉华股份公司章程。
四、各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未隐瞒任何可能
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要信息。若因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产生
争议,由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各方另行
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其他方损失的,
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或终止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嘉华股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十份,各方各执一份,嘉华股份
留存一份,其余肆份用于报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若需要),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限公司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发行方):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莘县鸿图街 19 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李广庆
乙方(认购方):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2666 号铁建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波
……
第一条 股份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最终确定为 12.40 元/股。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以下规则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1+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
派发现金股利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1+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乙方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43.02 万股,占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前甲方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3.02%。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数量为准。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
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按上述期限锁定。锁定期结束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甲方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时间、金额,将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
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
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认购资金支付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
续,确保乙方合法取得认购股份的所有权及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第二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
于以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隐瞒、虚
假、不实的情况;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第三条 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就本协议履行作出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
第四条 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就本协议履行作出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五条 审批与备案
双方应共同配合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及登记手
续,包括但不限于:
补充材料;
第六条 变更、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
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
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
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的有效证明。
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
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
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双
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不能实施,不视
作任何一方违约。
导致认购对象最终认购数量与甲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
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
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乙方认购数量。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保密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
任何条款和条件,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及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机构报送本协议;
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必须披露;
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股东(下称“除外人员”)披露。
如出现任何一方基于第 10.4 款所述情形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
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
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庆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
效伟为公司副董事长,YUWEI WU 为公司董事,赵冬杰为公司董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权益变
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李广庆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冬杰 青岛嘉龙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
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决权承诺函》《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
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冠玲 李广庆 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
陈春佳 赵冬杰 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张冠玲 李广庆 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
陈春佳 赵冬杰 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嘉华股份 股票代码 603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冠玲 山东省青岛市
称1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广庆 山东省聊城市
称2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贾辉 山东省青岛市
称3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瑞华 山东省青岛市
称4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效伟 山东省青岛市
称5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YUWEI WU 山东省青岛市
称6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春佳 山东省青岛市
称7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冬杰 山东省青岛市
称8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珂欣 山东省青岛市
称9 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是否有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 无□
变化 人
生变化□
是√ (张冠玲、黄瑞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张效伟、李广庆、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务人1张冠玲系第一 是否为上市公司
贾辉系公司实际控制
东 大股东) 否□ 实际控制人
人)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予 □
其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导致被动稀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合计持股数量:64,211,420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合计持股比例:39.02%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直接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35,869,963股,表决权放弃28,341,457股
变动比例:协议转让21.80%,表决权放弃17.22%
后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相应的表决权比例将变更为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直接持股变动及剩余持股情况如下:
股比例 1.27%(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
持股比例被稀释至 1.12%;
股比例 3.30%(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
持股比例被稀释至 2.92%;
比例 3.21%(全部放弃表决权)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
股比例被稀释至 2.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0.07%(全部放弃表决权)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
比例 股比例被稀释至 0.06%;
股比例 2.78%(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
持股比例被稀释至 2.46%;
比例 4.41%(全部放弃表决权)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
股比例被稀释至 3.90%;
比例 1.09%(全部放弃表决权)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
股比例被稀释至 0.97%;
比例 1.09%(全部放弃表决权)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
股比例被稀释至 0.97%。
时间: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完成之日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方式:协议转让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时间:协议和承诺生效之日
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
时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1、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
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
是否已得到批准 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
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冠玲 李广庆 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
陈春佳 赵冬杰 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