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季朝晖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党仪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珠
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通股(A 股)股票 252,613,56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金公司担任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珠江股份经营情况,对珠江股份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持续督导期间,珠江股份未发生须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持续督导期间,珠江股份未发生违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珠江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股份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珠江股份依照相关规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珠江股份的内控制度的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规范运作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保荐机构督促珠江股份严格执行信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其他相关文件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以纠正。 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 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持续督导期间,珠江股份未发生相
关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持续督导期间,珠江股份不存在需
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珠江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实施等承诺事项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
会令第 227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珠江股份持
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珠江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
他事项
经核查,珠江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季朝晖 党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