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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00:24:51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未发现有《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本次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
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湖文先生、陈湖雄先生、陈雪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并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持有公司
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俞卫锋先生、潘健先生、潘飞先生均已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俞卫锋先生、潘健先生、潘
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
年,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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