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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G SHANGHAI CO., LTD.
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166)
(I)建議修訂《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及
(II)建議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根據經
不時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及需
求,擬對《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上海劍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股東會議事規則》」)及《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及建議制定《上海劍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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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
理制度》」)。具體如下: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三條 公司於2017年10月13日經中國證券監 第三條 公司於2017年10月13日經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以下簡稱 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以下簡稱
「A股」)2,446.7889萬股,於2017年11月10日在 「A股」)2,446.7889萬股,於2017年11月10日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於[‧]年[‧]月[‧]日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公司於 2025 年 9 月 28 日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於
於[‧]年[‧]月[‧]日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2025 年 10 月 12 日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批准,首次公開發 (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批准,首次公開發行
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簡稱「H股」),並可 67,010,500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簡稱「H股」),
行使超額配售權發行[‧]股H股,前述H股分別 並可行使超額配售權發行10,051,500股H股,前
於[‧]年[‧]月[‧]日和[‧]年[‧]月[‧]日在香 述H股分別於 2025 年 10 月 28 日和 2025 年 11 月 12
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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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352,650,373
元。(註)
註: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系基於以下事項逐步調整:
司總股本由268,019,841股變更為335,030,341股,註
冊資本由人民幣268,019,841元增加至335,030,341
元(其中:A股268,019,841股、H股67,010,500股)。
份10,051,500股,H股總股數增至77,062,000股,公
司總股本由335,030,341股變更為345,081,841股,註
冊資本由人民幣335,030,341元增加至345,081,841
元(其中:A股268,019,841股、H股77,062,000股)。
股份上市流通,行權股票數量為7,568,532股,公司
總股本由345,081,841股變更為352,650,373股,註冊
資本由人民幣345,081,841元增加至352,650,373元
(其中:A股275,588,373股、H股77,062,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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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完成首次公開發行H股後([超 第二十二條 在完成首次公開發行H股後(超額
額配售權未獲行使╱超額配售權行使後]),公 配售權行使後),公司於其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日
司於其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日的股本結構為:普 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 34,508.1841 萬股,其中
通股[‧]萬股,其中A股普通股[‧]萬股,佔公 A股普通股 26,801.9841 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
司總股本的[‧]%;H股普通股[‧]萬股,佔公 77.67 %;H股普通股 7,706.2000 萬股,佔公司
司總股本的[‧]%。 總股本的22.33%。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
的組成和人數須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的組成和人數須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規則的規定。 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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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 第一百五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
責權限包括: 責權限包括:
… …
(十)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 (十)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
管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薪 管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制定
酬與考核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包括
建議: 考核指標、權重分配、評價標準及實施流
程,重點納入ESG相關考核要求;
…
(十一)組織實施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根據經審計
的財務數據及相關考核材料,對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及績效表現進行評
價;
(十二)審查薪酬發放的合規性與合理性,對薪酬
調整、遞延支付、追索扣回等事項提出專
業意見;
(十三)評估ESG事件對薪酬的影響,對涉及ESG
問責的薪酬約束措施提出建議;
(十四)向董事會提交薪酬管理工作報告及相關議
案,經董事會審議後按規定提交股東會審
批或向股東會說明;
(十五)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情況,根據監管政策變
化及公司發展需要,提出制度修訂建議;
(十六)境內外監管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
與薪酬管理相關的職責。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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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會審議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會審議通
過後,自公司發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聯交所掛 過 後,自公司發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聯交所掛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同時提請股東會授權公司董事長辦理與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有關的工商變更登
記╱備案等相關事宜。
建議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會上,董事會審計委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會上,董事會 審計委
員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會作出報 員會 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會作出報
告。每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告。每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 第三十五 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
過: 過:
(一)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一)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
案; 案;
(三)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 (三)董事會 和審計委員會 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
和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報告; (四)公司年度報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章程》或公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章程》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應當以特 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應當以特
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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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原條款 修改後條款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4名為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 3 名為
獨立董事,1名為職工代表董事。董事會設董事 獨立董事,1名為職工代表董事。董事會設董事
長1名。… 長1名。…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決策程序: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決策程序:
… …
(三)財務預、決算工作程序:董事會或委託總 (三)財務預、決算工作程序:董事會或委託總
經理組織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 經理組織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
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方案,提交董 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 方案,提交董
事會,由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會審批批 事會 審議批准後,由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
准後,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東會審批批准後,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 …
建議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A+H股雙重監管要求,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了《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明確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
薪酬構成、考核機制、支付規則、追索扣回及ESG問責等核心內容,確保薪酬水平
與崗位價值、職責權限、風險責任及公司業績相匹配,兼顧激勵性與約束性,符合
境內外監管要求及公司長遠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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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除上述內容修訂外,其他內容保持不變。上述修訂尚需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方可
生效,《公司章程》的修訂將以特別決議方式審議,《股東會議事規則》和《董事會議
事規則》的修訂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訂將以普通決議方式審
議。一份載有建議修訂《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和《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制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之詳情的通函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本公司股
東。
承董事會命
上海劍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rald G Wong先生
董事長、執行董事及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上海,2026年3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i)執行董事Gerald G Wong先生、趙海波先
生、趙宏偉先生及張傑先生;(ii)獨立非執行董事秦桂森先生、姚明龍先生及袁淑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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