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光股份
股票代码:30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曹立祥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李正蛟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梁玉香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胡建新(衡阳籍)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陈建国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贺志旺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7: 陈朝舜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8: 李勇全
住所及通讯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
动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3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
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恒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
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恒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曹立祥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李正蛟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梁玉香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胡建新(衡阳籍)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陈建国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贺志旺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7 陈朝舜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8 李勇全
恒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
恒光投资 指
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一致行动人协议》到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
务人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曹立祥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李正蛟 男 中国 湖南怀化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梁玉香 女 中国 湖南怀化 否
胡建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衡阳籍)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陈建国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贺志旺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7 陈朝舜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8 李勇全 男 中国 湖南衡阳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
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
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上述八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的 3.47%
股权,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恒光投资 62%的股权,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
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
李勇全于 2009 年 3 月 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续签,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持续稳定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
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
照曹立祥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曹立祥
一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各方均充分
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
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
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解除。
(三)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
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
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
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
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向公司出具《关
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
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前,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
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共同为实际控制人且互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823,000 股,通过恒光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30,318,000 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占总股本
(股) (股) 的比例(%)
曹立祥 2,941,000 7,824,000 9.77
李正蛟 0 5,379,000 4.88
梁玉香 0 5,379,000 4.88
胡建新(衡阳 200,000 2,934,000
籍)
陈建国 294,000 2,200,500 2.26
贺志旺 294,000 2,200,500 2.26
陈朝舜 94,000 2,200,500 2.08
李勇全 0 2,200,500 2.00
合计 3,823,000 30,318,000 30.98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
保持不变,八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
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为公司董事长、总
裁;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建国为公司集团采购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
人陈朝舜为公司集团营销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贺志旺为公司集
团总裁办高级工程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
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
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六)董事会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在任董事、高管或离
任董事、监事不满 6 个月相关股票被限售外,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立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67%股份。
根据控股股东恒光投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章程约定,自 2026
年 3 月 29 日起 3 年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曹立祥代
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提名权,并授权曹立祥代表恒
光投资自主行使在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增资扩股、除对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除外)。根据上述约定,曹立祥
先生可以控制恒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曹立祥合
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47.05%的表决权。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立祥、李正蛟、梁
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
变更为曹立祥先生一人。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
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
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字):曹立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字):李正蛟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3(签字):梁玉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4(签字):胡建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5(签字):陈建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6(签字):贺志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7(签字):陈朝舜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8(签字):李勇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
称 公司 所在地 门 01 号
股票简称 恒光股份 股票代码 301118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曹立祥 义 务 人 1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务人 1 名称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李正蛟 义 务 人 2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人2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梁玉香 义 务 人 3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人3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胡建新(衡阳籍) 义 务 人 4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人4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陈建国 义 务 人 5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人5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贺志旺 义 务 人 6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人6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陈朝舜 义 务 人 7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人7
通讯地址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李勇全 义 务 人 8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人8
通讯地址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不变 (一致行动关系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本次解除
份数量变化 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 动人 一致行动关系后无一致
并计算) 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是 否 □(本次权益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变动后,公司由曹立祥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一人控制)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式
继承 □ 赠 与 □
(可多选)
其他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 股,间接持股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 5,379,000 股,持股比例:4.88%
权益的股份数
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 5,379,000 股,持股比例:4.88%
量及占上市公
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 200,000 股,间接持
司已发行股份
股数量 2,934,000 股,合计持股比例 2.84%
比例
陈 建 国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2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贺 志 旺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2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陈 朝 舜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 股,持股比例 2.00%
八人合计持股比例:30.98%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 股,间接持股数量
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 5,379,000 股,持股比例:4.88%
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 5,379,000 股,持股比例:4.88%
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 200,000 股,间接持
本次权益变动
股数量 2,934,000 股,合计持股比例 2.84%
后,信息披露
陈 建 国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2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贺 志 旺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2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及变动比例
陈 朝 舜 ,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94,000 股 ,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 股,持股比例 2.00%
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解除,八位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变动的时间
份不再合并计算。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人是否拟于未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
来 12 个 月 内 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继续增持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
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是 □ 否 □ 不适用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 □ 否
准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字):
曹立祥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字):
李正蛟
信息披露义务人 3(签字):
梁玉香
信息披露义务人 4(签字):
胡建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 5(签字):
陈建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 6(签字):
贺志旺
信息披露义务人 7(签字):
陈朝舜
信息披露义务人 8(签字):
李勇全
日期:202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