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绑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长远利益及公司规模相适配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职情况并开展年度考核,评估是否
发起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评价董事个人履职、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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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地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任职类型差异化设定:
(一)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
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依法履行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按所属岗位、具体职务及当年绩效考
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
不领取董事薪酬;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
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可持续发展相挂钩,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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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
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实施预
算管理。其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高级
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目标开展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薪酬分配;同时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个人岗位调整等情况,对
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相关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严格执
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公司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并将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递延年限设置与公司业务风险持续情况相匹配,递延
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明确递延支付的适用情形、覆盖人员、递延比例及实
施安排。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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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薪酬数据汇总分析
确定;
(二)社会通胀水平,保障薪酬实际购买力基本稳定;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情况;
(五)个人岗位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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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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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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