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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2:27:14

证券代码:920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公司 2026 年度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拟定了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具体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59,140,253.74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88,177,129.1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6,918,894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2,691,889.4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59,228,817.20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54.81%,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从公司 2025 年经营业绩
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经营计划
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权益分派不存
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第
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决策机制与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
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
配的情况下)。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
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
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
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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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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