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天工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2:27:10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的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公司未来
发展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 2025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38,466,981.78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17,980,933.9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55,600,015.00 股,以未
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65,560,001.5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
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一)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同时,为避免出
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
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
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关于推动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的承
诺”。
  控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承诺人将推动公司按照每年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进行分红。就上述事项,承诺人将向
股东大会提交符合前述内容的现金分红提案,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同
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3-30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