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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2:27:07

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结合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特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28,096,029.02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77,111,861.56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89,587,586.23 元(其
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289,587,586.23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0.0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1,462,908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
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
派发现金红利 59,999,667.64 元,转增 36,585,163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
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
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其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与公积金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除外),
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下: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五)不存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须在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等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当年度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80%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
披露的《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作出了
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更正后)》之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三)承诺具体内容”之“1、
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之“(8)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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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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