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盛龙股份 股票代码:001257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木棉路 19
号 1 幢 50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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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
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
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
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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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
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
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
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35,950,817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
限售流通股为 13,694.798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7.46%。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
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
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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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盛龙股份所属行业为“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截至 2026 年
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9.85 倍。
截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3 日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率-扣非前(2024 盈率-扣非后
EPS(元/股) EPS(元/股)
(元/股) 年) (2024 年)
均值-全部 19.54 20.20
均值-剔中铁 26.78 27.40
数据来源:Choice,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计算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中国中铁。
本次发行价格 7.8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9.11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率 27.4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
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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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管制及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关系与争端呈现常态化、复杂化趋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月针对符合特定型号的钼粉及其生产技术实施专项出口管制;同时部分国家持续
强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工具,妄图通过加征关税、实体清单限制等单边措施重构
贸易秩序,可能导致钼及下游钢铁等行业经贸环境波动加剧,进而影响国际国内
市场供需结构。建议投资者关注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及国际贸易摩擦可能导致的政
策性风险。
(二)钼矿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钼精矿及钼铁,属于钼行业产业链上游。钼产品
价格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和矿山开采情况、货币政策和汇
率变动、行业政策和法规等多重因素影响。
根据历史钼价情况和有色金属行业周期性波动规律,钼行业的一轮市场周期
约持续 5-10 年,具体时长主要受结构性需求变化和供给端滞后性改变共同驱动。
气周期。截至目前,本轮钼市周期仍处于中早期阶段,并有望形成长期震荡上涨
走势。
结合公司 2024 年度的实际收入利润情况,以公司 2024 年钼精矿平均售价
年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钼价每变动 100
财务指标 测算假设
际金额 即 2.96%)的影
响
以 2024 年 钼 精 矿 平 均 售 价
主营业
营业收入 钼精矿 197,078.16 5,842.57 3,373.14 元/吨度为基准进行测
务收入
算,假设销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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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铁 85,152.82 2,524.44 根据市场经验,钼铁、氧化钼
单价与钼精矿同幅度变动,假
氧化钼 2,737.83 81.17
设销量不变
铜精矿 589.85 - 假设铜精矿收入不变
其他业务收入 810.06 - 假设其他业务收入不变
合计 286,368.72 8,448.18 --
以 2024 年实际加工费和对应
加工费 的市场价,及合同约定的最低
及租赁 86,348.93 1,917.42 加工费和对应的市场价为基
主营业
费 础,假设加工费的变动和钼精
务成本
营业成本 矿市场价的变动成正比
其他类 假设其他类型主营业务成本不
型成本 变
其他业务成本 410.64 - 假设其他业务成本不变
合计 140,351.65 1,917.42 --
税金及附加 25,495.91 752.16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
销售费用 367.70 10.85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
管理费用 11,269.96 332.48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
研发费用 5,777.69 170.45 假设与营业收入同幅度变动
其他利润表科目(支出以负数 假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其
-99.35 -
列示) 他利润表科目不变
利润总额 103,006.46 5,264.83 --
注:此处测算金额仅用于测算未来钼价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不构成盈利预测。
基于测算假设,钼价每变动 100 元/吨度(含税,即 2.96%),对公司利润总
额的影响为 5,264.83 万元,占 2024 年度实际利润总额之比为 5.11%。
根据我国年均钼精矿价格及国内钼消费量计算的近 10 年(2016-2025 年)加
权平均钼精矿价格为 2,446.86 元/吨度,近 5 年(2021-2025 年)加权平均钼精矿
价格为 3,209.89 元/吨度。
结合上文钼精矿价格每变动 100 元/吨度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按照近 10 年加
权平均价格 2,446.86 元/吨度进行测算,公司利润总额为 54,239.24 万元,较 2024
年实际情况下降 47.34%;按照近 5 年加权平均价格 3,209.89 元/吨度进行测算,
公司利润总额为 94,411.41 万元,较 2024 年实际情况下降 8.34%。
随着我国产业转型与技术变革加速,钼的终端应用领域如高端装备制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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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化工、船舶制造、新能源、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行业快速发展,我国对钼矿
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叠加钼产品产能释放较慢的行业特性,钼矿产品预计在未
来继续保持供需缺口,支撑钼行业整体保持较高景气度。我国钼矿产品价格还受
到地缘政治因素、短期扰动因素等影响,不排除钼产品价格短期内下降的可能性;
但基于钼行业供需缺口情况,从长期来看,钼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波动风险。
公司未来将通过“以量补价”“降本增效”等方式降低钼矿产品价格波动对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仍可能面对重大安全事件、产业政策、国际环境和资源
条件重大变化等极端或系统风险导致的钼矿产品价格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
绩发生波动的风险。
(三)资源储量勘查核实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风险
作为资源型企业,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所拥
有的矿业权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为实现打造百年矿企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
一直非常重视勘查找矿并推进实施资源战略。
公司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是由专业地质勘查单位编写,通过了储量评审机构
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储量评审备案,其资源储量估算
具有严格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复杂性,受限于勘查技术、业务
经验等的影响,资源储量核实结果与实际储量及可开采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四)外部选厂合作稳定性风险
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公司的主力在产矿山南泥湖钼矿将达到 50,000 吨/天
的矿石开采量,但龙宇钼业自有选厂选矿能力与矿山采矿能力存在一定差距。报
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外部选厂,通过委外加工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弥补自
有选矿能力不足劣势。如果未来公司合作的外部选厂无法保证长期稳定合作甚至
不再与公司合作,可能会导致公司现有选厂的产能将无法满足采场的生产需求,
在短时间内影响公司选矿能力,从而影响钼精矿产量。
(五)产品结构多元化欠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钼行业毛利率较高的产业链上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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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精矿和钼铁,产品结构的多元化方面有所欠缺,产品较为单一,受到钼金属价
格波动影响的风险较大。
(六)钢铁行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钢铁行业作为钼最重要的初级消费领域,钢铁行业产业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
粗钢、特钢的结构性变化,进而引发钢铁行业对钼的需求变动。
作方案(2025—2026 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
要目标是“2025—2026 年,钢铁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4%左右,经济效益企稳回
升,市场供需更趋平衡,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钢铁行业在严禁新增产能、压减
产量的同时,将积极推动产品结构向高性能、高附加值方向转型。钼是特钢生产
的必备原材料,而粗钢生产则与钼无关,这一政策导向将推动高端钢材(如高性
能轴承钢、齿轮钢、工模具钢等)占比提升,从而增加单位钢耗钼量,短期内有
望刺激钢铁行业对钼的需求增长;然而钢铁行业“普钢转特钢”结构转型已持续
多年,且高端钢材下游终端应用领域需求受宏观经济及科技发展等因素影响,其
对钼需求的拉动作用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钢铁行业政策
发生变化或终端消费领域政策有所变化,可能导致下游领域对钼需求的增长放缓
甚至下降,进而对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9.67%、59.94%、50.99%和 48.08%,
主要受到钼金属等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委托加工费用
等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内,钼价总体呈上升趋势,但部分年度之间钼价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
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之比较低,且生产环节中单位产量耗用的辅料、耗材金
额基本保持稳定,单位成本变动主要受委托加工生产占比提升的影响;钼价和单
位成本变动导致报告期内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
若未来钼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或生产成本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
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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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主板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6〕38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盛龙股份”,证券代码“001257”;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3,694.798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31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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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盛龙股份
(四)股票代码:0012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3,595.0817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50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694.7988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9,900.2829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64,499,998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紫金矿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
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河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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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
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
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355.2014 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3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的 6.30%。
(十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 41,166.6264 22.42 2029/4/2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SS) 31,904.1774 17.38 2029/4/2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S) 29,845.7622 16.26 2029/4/2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SS) 23,710.7790 12.91 2027/3/3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SS) 6,557.3770 3.57 2027/3/31
首次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913.1125 3.22 2027/3/31
公开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
发行 业(有限合伙)
前已 栾川县诚志实业有限公司 5,598.4308 3.05 2027/3/31
发行 栾川县宏基矿业有限公司 2,963.7600 1.61 2027/3/31
股份
栾川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 2,634.5310 1.43 2027/3/31
洛阳栾川双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975.9332 1.08 2027/3/31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S) 1,639.3442 0.89 2029/4/2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SS) 1,639.3442 0.89 2027/3/31
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644.2645 0.35 2027/3/31
小计 162,095.0817 88.29 -
首次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
公开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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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股)
发行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
战略 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配售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668.2385 1.45 2027/3/31
股份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693.7420 0.38 2027/9/30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533.6477 0.29 2027/9/30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93.7420 0.38 2028/3/31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93.7420 0.38 2028/3/31
小计 6,449.9998 3.51 -
首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159.7488 1.72 2026/3/31
公开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355.2014 0.74 2026/9/30
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0,535.0500 5.74 2026/3/31
网上
网下
发行 小计 15,050.0002 8.20 -
股份
合计 183,595.0817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
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的规定,发行人选择的具
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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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376.36 75,680.18 61,918.23 34,388.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非前后孰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营业收入 228,910.00 286,368.72 195,739.82 191,141.12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
于 2 亿元、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公司符合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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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oyang Shenglong Mining Group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62,095.081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卢幼霞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8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3 年 9 月 28 日
住所 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 28 号科技大厦 22 楼 2211 室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选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
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
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
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
经营范围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
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钼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所属行业
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邮政编码 471000
电话 0379-61896688
传真 0379-61896688
互联网网址 www.lyslgf.cn
电子信箱 slgsdshbgs@163.com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黄利娟(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379-61896688
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
券情况如下:
占发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行前 持有
序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总股 债券
号 (万 (万 (万
本比 情况
股) 股) 股)
例
董事、审
成员
职工代表
董事
独立董
事、审计
委员会成
员
独立董
事、审计
委员会成
员
党委委
委书记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行前 持有
序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总股 债券
号 (万 (万 (万
本比 情况
股) 股) 股)
例
党委副书
记
党委委
副总经理:
经理
财务总
会秘书
(一)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
表董事、5 名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中的程晨、聂兴信、张斌组成。
除资产管理计划外,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未
持有公司债券。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
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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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计委员会成员
上述董事简历如下:
卢幼霞,女,196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河南大学,中级会计师。
权管理科科长、副调研员;2010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2019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2021 年
盛龙有限党委书记;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董事长;2023 年 9 月至今,
任盛龙股份党委书记兼董事长;2024 年 1 月至今,任国晟集团党委副书记。
严俊,男,197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级会计师。
长、科长;2002 年 4 月至 2008 年 5 月,历任洛钼集团审计处副处长、经营计划
处副处长;2008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洛阳国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董
事;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
长、部长;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洛阳矿业集团汝阳天鑫矿业有限公
司监事;2011 年 2 月至 11 月,兼任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历任嵩县有色董事长、董事;2011 年 11 月至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党委委员;2014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2019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副书
记;2023 年 4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副书记;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
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23 年 9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副书记兼董事及总经理。
张斌,男,198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助理工程师、AFP 金融理财师。
理;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业务部经理;
年 1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河南信息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发行总监;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河南小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负责人;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4 月,
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企业金融部经理;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洛阳农发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兼任洛阳农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洛阳国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
董事长及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有色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年 12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有色集团党支部书记;2024 年 9 月至今,任有色集
团总经理。
张腾,男,199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南阳理工学院。
有限董事;2023 年 9 月至今,任洛阳城建财务融资部副经理兼盛龙股份董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责任公司董事;2025 年 8 月至今,任国晟天诚(洛阳)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马柏穗,女,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政府副乡长;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栾川县陶湾镇党委副书记;2006 年
县石庙镇党委副书记兼镇长;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栾川县石庙镇党委
书记兼人大主席;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栾川县石庙镇党委书记;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栾川县城关镇党委书记;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
任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兼主任;2022 年 8 月至今,任龙宇钼业副总
经理;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 年 9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
事。
刘长伟,男,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年 6 月,任栾川县信访局干部;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栾川县狮子庙镇
武装部副部长;2002 年 1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栾川县合峪镇副镇长;2003 年 5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栾川县合峪镇党委副书记;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栾川县合峪镇镇长;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副
主任;2011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栾川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局长;2018 年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理;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董事;2023 年 9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
事。
徐浩,男,198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
部员工、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建信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新兴行业投资部高级经理;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广西
柳钢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唐山钢铁集团
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董事;2024 年 1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董事;2024 年 2 月至
今,任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先进制造投资部高级经理;2024 年 6 月至 9
月,任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段馨荷,女,199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任有色集团人事高级主管;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
盛龙有限董事会办公室经理;2023 年 7 月至 9 月,兼任盛龙有限职工代表董事;
室经理兼职工代表董事;2025 年 3 月至今,任正龙矿业董事长。
王选毅,男,196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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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洛阳栾川钼业公司实验室主任;2000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洛钼集团技术中心副主任;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洛钼集
团选矿一分公司副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洛钼集团钨业选矿二
分公司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塔中
矿业副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洛阳毅流选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2024 年 10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曹兰英,女,196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河南大学,教授。
年 8 月,任洛阳工学院工商学院讲师;2002 年 9 月至 2009 年 8 月,河南科技大
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2009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
院副教授;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2022 年
聂兴信,男,197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程师;2003 年 4 月至今,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2024 年 1 月至今,任盛龙
股份独立董事。
程晨,男,198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年 5 月,任郑州大学副教授、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2023 年 12 月至今,任河南
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朱培元,男,198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律师。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
任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 年 8 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
合伙人;2024 年 1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除资产管理计划外,
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未持有公司债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请参照本节之“(一)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
王二军,男,196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高级工程师。
师、选厂厂长、技术科长、人事科长、副矿长;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力泰矿业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洛阳坤博矿物检测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兼任嵩县有色总经理、董事;2011 年
大石门沟金矿董事长、董事;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
员及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历任有色经投董事长、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洛阳有色矿业集团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
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及监事会主席;2023 年 4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
限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2023 年 7 月,任盛龙有限监事会主席;2023 年 9 月至
今,任盛龙股份党委委员及纪委书记。
张保民,男,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建筑陶瓷厂厂长助理、副厂长;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洛阳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部长;2011 年 2 月至 11 月,兼任洛阳矿业集团
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及副董事长;2011 年 11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有色集团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及副
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洛阳建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洛阳国兴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兼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有色集团董事;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
党委副书记;2023 年 4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副书记;2023 年 9 月至今,
任盛龙股份党委副书记;2024 年 1 月至今,兼任盛龙股份研究院院长。
张有,男,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毕业于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地质勘察工程师。
地测科副科长、地测科科长、主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省栾川县三合金矿副矿长;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栾川县三鑫矿业有限
公司副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慈利县恒昌镍钼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有限公司技术主管;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有色金属事业部技术主管;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有色集团技术部
工程师;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技术部部长;2015 年 6 月至
年 1 月,任有色集团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副总
经理;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2023 年 9 月至今,任盛龙股
份副总经理。
吴纪卫,男,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副科长;2002 年 11 月至 2006 年 9 月,历任河南洛宁上宫金矿综合办公室副主
任、主任;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洛阳坤宇矿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庙金矿矿长兼支部书记;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历任洛阳锦桥矿业有限公
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河南洛阳矿业集团镇
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支书记;2018 年 1 月至 4 月,任有色集团生产
技术安全部副部长兼机关支部书记;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有色集团总
经理助理;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2020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中科(洛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3 年 4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党委委员;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副总经理;
黄利娟,女,197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年 6 月,任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内审主管;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部部长;2018 年 2 月至 7 月,任有色集团工会副主席;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有色集团审计和企业管理部部长兼工会副主席;2019 年 7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洛阳建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有色集团总
会计师和工会主席;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任盛龙有限财务总监兼工会主席;2023
年 9 月至今,任盛龙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国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1,166.626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3966%;通过公司第二大股东有色集团和公司第三大股东洛阳城建间接控
制 61,749.9396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0949%。国晟集团合计控制公司
洛阳城建为国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因洛阳工控集团与国晟集团同为洛阳市国资
委直接持股 100.00%的子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发行人亦将洛阳工控集团认定为
国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国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04,555.9102 万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502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洛阳市国资委系公司股东国晟集团、有色集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洛阳城建与洛阳工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洛阳市国资委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成立以来,洛阳市国资委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
型私募投资基金。
国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7-11-05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37 号市民中心西塔楼 7 楼
股东构成 洛阳市国资委持股 100.00%
主营业务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并管理
有色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04-02
注册资本 54,804 万元
实收资本 54,804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B
股东构成 国晟集团持股 100%
主营业务 矿业投资及矿业相关投资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洛阳城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06-24
注册资本 495,678.31 万元
实收资本 495,678.31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 A 座 1905 室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国晟集团持股 91.4122%;
股东构成
河南省财政厅持股 8.5878%
主营业务 项目投资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洛阳工控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10-23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18 号洛阳日报社报业集团 8 层
股东构成 洛阳市国资委持股 100.00%
主营业务 投资经营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进行投资管理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如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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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股票上市
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SS)
个月
股票上市
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SS)
个月
股票上市
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SS)
个月
股票上市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SS)
个月
股票上市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
司(SS)
个月
股票上市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个月
股票上市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
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洛阳栾川双丰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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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股票上市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SS)
个月
股票上市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SS)
个月
股票上市
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个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 股票上市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个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 股票上市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个月
股票上市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
公司
个月
股票上市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
个月
股票上市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
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个月
股票上市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小计 162,095.0817 100.0000 169,900.2829 92.540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份(万股) 比例(%) 股份(万股) 比例(%)
小计 - - 13,694.7988 7.4592 -
总股本 162,095.0817 100.0000 183,595.0817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16,877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 股票上市之
金(有限合伙) 日起 12 个月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票上市之
伙) 日起 12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合计 156,229.9031 85.0948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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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
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 4,731,456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20%。其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9,768,542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27.8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49.999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 股回拨至网下发
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划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划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司 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司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股份有限公司 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
属企业
合计 64,499,998 504,389,984.36 -
注:1、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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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了 2 个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分别为“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1 号资管计划”)和“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
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1 月 19 日
备案时间:2026 年 1 月 27 日
备案编码:SBPV33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1,95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1,560 万元(不含管理费)
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证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 劳动关系 入职时 实际缴 资管计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所属公司 间 款金额 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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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的持有
元) 比例
总经理办公室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盛龙股份董事、董事会办公室经
董事长、龙宇钼业董事
企业管理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战略规划部副经理、龙鑫钼业董
事
南泥湖矿山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技术中心采矿研究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小庙岭选厂党总支
书记、总经理、正龙矿业董事
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党群工作
部部长
纪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生态环
境管理部经理
龙宇钼业董事、机关二支部书记、
企业管理部经理
技术中心副主任、选矿研究室主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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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华山选厂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永达矿业董事
合计 1,95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由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1 月 19 日
备案时间:2026 年 1 月 27 日
备案编码:SBPV34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2,14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2,140 万元(不含管理费)
管理人:国证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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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 资管计划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入职时间 员工类别 款金额 份额的持
所属公司
(万元) 有比例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
会主席
销售分公司经理、龙宇钼业
董事
龙宇钼业董事、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技术
中心主任
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
经理
党支部委员、龙鑫钼业董
事、总经理
合计 2,140 100.00%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系所属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盛龙股份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董事、董事长的选举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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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1 号资管计
划和 2 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
(三)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
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参与战略配售的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
月;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获
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
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
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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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1,50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7.8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6.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数
计算);
(二)16.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数
计算);
(三)19.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
计算);
(四)18.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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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6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1 号资管计划和 2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
数量合计为 4,731,456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2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9,768,542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7.80%。本
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
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4,499,998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
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203.2527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60,200,5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149,502 股,约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5,350,50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
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376148529%,有效申购倍数为 2658.52429 倍。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4,514.9502 万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
股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4,865,135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85,365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85,365 股,包销金额为 3,795,554.30 元。包销股份
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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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1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11,269.4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860.56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121305_B02 号”《洛
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11,269.44
保荐及承销费用 8,627.1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2.36
律师费用 449.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6.0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4.39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
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合计数和分项数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860.5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79 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1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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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已对公
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安永华明(2025)审
字第 70121305_B03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度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
专字第 70121305_B01 号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额 766,619.17 689,014.24 11.26%
负债总额 198,071.93 214,240.51 -7.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567,180.96 472,998.23 19.91%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50,251.28 286,368.72 22.31%
营业利润 120,091.21 103,761.91 15.74%
利润总额 120,100.77 103,006.46 16.60%
净利润 87,982.61 75,419.17 16.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8,391.83 75,680.18 16.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87,019.24 75,121.14 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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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59.11 106,952.95 -15.05%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22.31%,
主要系钢铁行业“普钢转特钢”
转型,下游客户对钼的需求稳步增长,带动主要产品钼精矿、钼铁量价齐升所致。
公司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主要系公司于 2025 年 8 月-11 月对自有选厂小庙岭选厂进行 1.5 万吨技术改造,
营业成本中包含了 6,905.97 万元的停工成本,导致 2025 年度毛利率较 2024 年度
小幅下降。
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 15.05%,主要系结
算支付应付账款等经营性负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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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求》
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
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
际广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
洛龙区支行
洛阳龙鑫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
业有限公司 际广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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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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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条件。国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电话 021-55518594
传真 021-55518594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刘佳辰、邬海波
项目协办人 雷迪
徐荣健、张毅、王子淳、张梓煜、戴望、吴超、刘丽君、黄璇、何
项目组成员
畏、陈姝羽、徐洪飞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国投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
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佳辰、邬
海波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佳辰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芝加哥大学经
济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18 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紫金矿业 2018 年向不特定对象增发 A 股股票、紫金矿
业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水晶光电 2020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广晟有色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项目。刘佳辰先
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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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海波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新材料行业组负责人、执行总经理,保荐代
表人。悉尼大学金融硕士,2007 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主持
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小商品城 200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华鲁恒升 2010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洛阳钼业 H 股回归 A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北信源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华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201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棕榈股份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同
力股份 2020 年精选层公开发行、熙菱信息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广晟有
色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项目。
邬海波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刘佳辰先生、邬海波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
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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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单位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
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
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9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应法律责任。”
“本单位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
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
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9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
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
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9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单位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
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9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
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
得发行人股份/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股
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就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
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持意向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
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
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
持的 3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
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
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
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
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
持的 3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
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
减持发行人股份。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
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
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
持的 3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
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
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东,
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拟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
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
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
持的 3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
告。
三、发行人上市后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本单位承诺将不通过二级市场
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减持; 本单位
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在此期间因发行人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股票数量将相
应调整)。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
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
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将在减
持的 3 个交易日前告知发行人减持计划,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
告。
三、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
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
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下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
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
性。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若净利润为正);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
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单次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
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
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
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下同);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的其他方式。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
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
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若净利润为正);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
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
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
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
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下同);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
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
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若净利润为正);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
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
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维护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
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
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下同);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的其他方式。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
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
区间,回购价格应为市场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票决议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
性。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若净利润为正);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与前述“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冲突,适用本标
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不迟于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单位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单位应该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
扣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下
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
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
同);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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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方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最终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当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股票
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
价措施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不迟于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
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将具体预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章程及本预案的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
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如有)予以扣留或扣减,
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敦促发行人购回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
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欺诈发行上
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
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欺诈发行上
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
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
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本单位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促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督
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
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督促本单位实际控制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
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单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四、本单位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单位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
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
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
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
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
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
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
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
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五、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单位也将回
购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二、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因上
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
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如下承诺:
一、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确定。
二、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的,在该等事
实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后,本人将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
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
知后,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
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
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未从
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来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
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
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督促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
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
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
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如因本单位或
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单位将依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
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
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
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
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如
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
争事项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
同)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
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
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
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
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如
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洛阳矿业集团力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泰矿业”)为洛
阳市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为钼、钨、金、铅、锌、莹石、石英矿产
品的加工销售,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但力泰矿业未实际经营,
未取得能够开展有色金属采选相关的资质,无采矿权证。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力
泰矿业有一项采矿权的变更手续未完成,因此一直存续。
有限公司确保上述情形发生起的 36 个月内,将力泰矿业的股权或该采矿权出售
给发行人,或出售给洛阳市国资委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确保发行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问题。”
“1、有色集团控制的洛阳矿业集团力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泰矿业”)目前经营范围为钼、钨、金、铅、锌、莹石、石英矿产品的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但力泰矿业未实际经营,未取得能够开
展有色金属采选相关的资质,无采矿权证。力泰矿业的存续,主要是其根据历史
遗留原因,力泰矿业未完成一项采矿权的变更手续。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月内,将力泰矿业的股权或该采矿权出售给发行人,或出售给洛阳市国资委不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确保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
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
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效。”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
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
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
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
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效。”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
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
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效。”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单位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事
业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执行,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上,切实遵守发
行人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
效。”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承担责任;
(二)不得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若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
位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向投资者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
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原因;
(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
益;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若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出具以下相关公开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
做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
二、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并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该等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
为首次公开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出具以下相
关公开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做
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
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四)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
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若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
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2)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
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承诺函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
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
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
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
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
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
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
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
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律责任。”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私下
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单位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时,
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股份公司股份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
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投资和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卖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三、本单位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股份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
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
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
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
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
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
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
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
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
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
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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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
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
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
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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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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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
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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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
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
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
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等相关要求,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向上穿透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确认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容。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均为真实持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
安排;除已披露的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承诺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形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向上穿透的股东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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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
(四)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外,本承诺人(包
括本承诺人的直接、间接股东,如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主体不存在通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本承诺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身份的要
求。
(七)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已就
取得发行人股份履行全部法定或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审批、
确认,支付交易对价,缴纳相应税款等。
(八)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第三
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本承诺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稳定性的事项,无任何第三方主体有权对本承诺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九)本承诺人知悉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本承诺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侵害本承诺人利益的情况,且本承诺
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已发生或潜在的纠纷、
争议,或其他未决事项。
(十)本承诺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
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
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
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
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
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
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避免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
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提供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
资金给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
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向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违规担保。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发行人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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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
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
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
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
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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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
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
司”)的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就保密义务履
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
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股东,就保密义务履行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防范国
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十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
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
此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
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
“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
此承诺如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
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
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事项,特此承
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
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单位拟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并促使公司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
(1)协助并促使公司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
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督促公司严格
予以执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五)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
司”)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进一步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十六)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不进行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本公司现承诺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七)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户。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构。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的业务。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户。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构。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的业务。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户。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构。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的业务。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国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单位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单位及关联方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如因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前发行人存在对本单位及关联方的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责任,本单位将对前述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三)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户。
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构。
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五)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的业务。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关于股东穿透的信息披露承诺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
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
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
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情形
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
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
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
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鉴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现就本企业及本企业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盛龙股份
的股份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不
存在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或者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与盛龙股份的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与盛龙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输送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盛龙股份股权作为对价向盛龙股
份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含离职人员)
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企业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本企
业的上层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也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十九)中介机构依法赔偿的承诺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作为盛龙股
份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
诺:
本公司为盛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单位”)作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为保证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特此承诺:
如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单位将本
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
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按照司法程序
履行相关义务。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
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
审字第 70121305_B01 号)。
(2)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5)专字第 70121305_B01 号)。
(3)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70121305_B02 号)。
本承诺函仅供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
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
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