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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16:02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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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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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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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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