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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6-211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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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 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大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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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717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340,554,28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14 名,
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59,098,13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23%。
年 3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296,599,725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9.6976%。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71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43,954,55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7.36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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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340,32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31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316,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30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848,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0%;反对 184,200 股,弃权 65,17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0,30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850,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9%;反对 179,500 股,弃权 68,17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0,111,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39,90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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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444,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5%;反对 586,529 股,弃权 66,77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31,140,756 股,占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643%;反对 376,200 股,弃权 73,775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164 股,占出席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6%;反对 376,200 股,弃权 73,775 股。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0,130,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6,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50,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2%;反对 416,467 股,弃权 31,3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4,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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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7%;反对 412,667 股,弃权 37,2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8%;反对 410,267 股,弃权 38,9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3,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0%;反对 410,467 股,弃权 39,8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7,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51,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42%;反对 410,467 股,弃权 36,1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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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0,104,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412,067 股,弃权 37,7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4,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0%;反对 411,967 股,弃权 37,7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2,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6,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3%;反对 410,567 股,弃权 41,3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4,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3%;反对 410,467 股,弃权 39,0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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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3,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6%;反对 410,567 股,弃权 39,9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091,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3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77%;反对 410,267 股,弃权 52,0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2,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6,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3%;反对 417,467 股,弃权 34,4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3,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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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2%;反对 410,000 股,弃权 40,7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8,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1%;反对 409,900 股,弃权 39,7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5,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411,300 股,弃权 37,3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2,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2%;反对 413,200 股,弃权 38,77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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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3,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098,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07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1,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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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0,109,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5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5%;反对 378,534 股,弃权 66,17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0,100,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644,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8%;反对 416,800 股,弃权 37,175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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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
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朱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