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恒信息”)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工作
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和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召集人均由独立董事担任。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淳,女,198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James Kent Scholar)、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大
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并兼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监
管、比较公司治理等。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
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
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股东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数 会次数
加会议
周淳 11 11 7 0 0 否 6
业作用。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
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
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发表
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对 2025 年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秉持勤勉尽
责的工作原则,积极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其中参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6 次、审计委员会 7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3 次。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
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聘
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沟通审
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维护了审计
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
实地考察,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
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
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
时落实和纠正,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
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
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客
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人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
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人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
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人同意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沟通,审核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财务报表等议案,本人对定期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提出建
议,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关注审
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郭保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郭保民先生已经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
述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遴选标准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认为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股权激励方案制定、授予等符合相
关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议题及审议通过情况
审议通过:1、《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月3日 第十一次会议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月 21 日 第十二次会议 的议案》
审议通过:1、《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议案》
月 29 日 第十三次会议
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通过:1、《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
月 12 日 第十七次会议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通过:1、《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的议案》
月 18 日 第十八次会议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
议案》
月 29 日 第十九次会议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制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回购注销等事项,均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报告期内,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董事会建设,提升董事会管理决策水平,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推
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 2025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
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