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科创新
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 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科创新材签订《持续督导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该 协 议 明 确 了双 方 在 持 续 督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北京证券
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规情况。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背承诺等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 构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 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了解科创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新材业务情况,对科创新材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董事 、监 事 (2025年9月已取消监事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行其所做的各项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科创新材依照相关规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范等 行公司治 理制度。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建立
督 导上 市 公 司建 立 健 全并 有 效 执行 内 控制 度 , 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公司已按
包 括 但 不 限于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会计 核 算 制 度 和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
外 担 保 、对 外 投 资 、 衍生 品 交 易 、 对子 公 司的 系,报告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有效执行 ,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 荐机 构 督促 科 创新 材 严格 执 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他相关文 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 保荐机构对科创新材的信息披露文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25年度,科创新材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项。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5年度,科创新材及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北京证券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025 年 度 , 保 荐 机 构 持 续 关 注 公 共 传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材不存在前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
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
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形。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八)本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
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
个交易日内披露。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科创新材的现场
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2025年
度,保荐机构于2025年7月22日-2025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不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公司治
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在披露
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
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提供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
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
押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超 过 所 持 股 份 的 80% 或 者 被 强
制处置;
(八)委托理财;
(九)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十一)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
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
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
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问题发现。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股东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或不履行承
诺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保 荐代 表人签 名 :
李树尧 刘扬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