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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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1-3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XYZH/2026CDAA3B005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鉴证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中恒集团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要求,就中恒集团2023年度收入调整事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
我们认为,中恒集团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恒集团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证报告(续) XYZH/2026CDAA3B005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