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效益与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经营特
点及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长远利益结合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
标紧密结合,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创造,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责任、
履职绩效及风险承担能力等紧密挂钩,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实现奖惩
对等。
(三)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结合化工行业特点、所在地
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兼顾内部岗位价值公平与外部行业竞争
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薪酬不包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及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等,前述激励事项按公司单独制
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
项:
(一)研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结构与方案,结
合化工行业特性拟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薪酬标准;
(二)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年
度及任期考核工作;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开展年度绩效考
评,提出薪酬发放、调整的建议;
(四)审议专项奖励、扣罚的设立及实施,审议薪酬体系的临时性调
整;
(五)监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核查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的匹配性。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作为执行机构,配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
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一)未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或津贴;
(二)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管理职务领取
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重复领取
薪酬。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的结构
化薪酬体系,其中绩效薪酬约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70%,强化业
绩对薪酬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其岗位职责、
化工行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履职能力确定,基本薪酬标
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保持稳定。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
情况挂钩的浮动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关联的收入,
按年度个人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 3 年一个任期,任期结束,根
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激励在两年内兑现完毕,每年兑现 50%。
第三节 其他薪酬福利
第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法定福利、公司统一福
利,按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执行,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
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考核周期与公司会计年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任期一致,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岗位聘任与解聘的核心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公司业绩指标、个人绩效指标、履职评
价指标等三部分,结合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合规运营的特点设定。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
财务中心、经营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考核数据。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
结果发放。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
月执行,按月度或季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按国家及公司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后,将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未发放的基薪、绩效薪金及符合
条件的任期激励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
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按规定报销,不计入薪酬
总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
报告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状况等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薪酬体系应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长远
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 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化工行业及所在地区同类岗位薪资增幅水平;
(二)国家通货膨胀水平,保障薪资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业绩亏损时原则上不提高薪酬
标准;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责任变化;
(五)市场竞争环境及行业发展周期变化。
第二十七条 薪酬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薪酬调整
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薪酬(含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
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部分。
第三十条 薪酬追索扣回的具体金额、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确定,报董事会备案,公司有权通过合法方式追回相关款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原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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