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
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
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同时,依法合规并结合公
司实际,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和预期管理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研究制定市值管理策略。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匹配。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
执行部门,合法合规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做好资本市场对接
及沟通、舆情监测、定期市值表现跟踪分析,做好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负责对相关经营、财务等信息的归集工
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
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
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董秘办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
分析,将关键指标对比大盘和同行业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
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
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适时采取股份
回购、现金分红等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依法依规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依法
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
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
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
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第十六条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
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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