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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19:07:4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11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
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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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
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
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张立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7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4,238,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3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945,4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50%。
投票的股东共计 2,36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293,17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268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5,686,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253,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4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7,701,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151%;反对6,54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4.8224%;弃权1,44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6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杨    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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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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