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 7 页
(四)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8-9 页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771 号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正裕工业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正裕工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上证发〔2025〕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正裕工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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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正裕工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正裕工业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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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
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 号),本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685,963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45,499,993.50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承销费和保荐费为 4,150,943.33
元属于发行费用,承销费及保荐费的增值税、持续督导费 349,056.60 元不属于发行费用),
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
用 914,738.7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934,311.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 募集资金 铺底流动 项目备案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称 投资额 资金 或核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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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1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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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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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1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
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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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1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 郑俭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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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71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 徐晓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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