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融
化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业务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持续深化工贸创新,基于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及国内外供应链合
作伙伴资源,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强化对公司主业的协同支撑。为有效规避和
降低相关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防范汇率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化解产品
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水平,保障公司健康运行。开展期货及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能够有效管理相关产品价格、汇率
或利率大幅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二)交易品种
(1)商品期货、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以及实际业务结算涉及外币品种的期货及衍生品。
(2)外汇套期保值的品种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
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
(三)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
质的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通过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经营资质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进行场外
衍生品和其他衍生品等交易业务。
(四)交易金额
授权期限内业务规模为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8.00 亿元人
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3,500 万
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五)实施主体
根据业务实施情况,实施主体为公司和子公司。
(六)交易期限
上述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资金在上述额度和
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七)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期货及衍生品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相关产品价格波动、汇率和
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相关业务开展遵循合法、谨慎、安全的原则,不以套利、
投机为目的,但该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因素影响,如原料和产品价格、汇率和利率行情等变动较大时,可能会造成期货
及衍生品交易损失。
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交易损失。
败,从而带来风险。
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失。
三、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经营相匹配,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明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授权流程及操作流程、风险管理
等内容,能够有效规范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监管
机构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及准则依据
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规避和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商品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项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业务规模为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8.00 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
值货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或其
他等值货币),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同时,本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系统筹考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需,本次额度生效后
将覆盖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相应失效、不再
单独执行。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融化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已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额度
生效后将覆盖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相应失效、
不再单独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融化学本次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