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注册地址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刘栋、刘天际
联系电话 021-389669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77.SZ
注册资本 39,207.84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谢建中
实际控制人 谢建中
联系人 谢雨珊
联系电话 0374-6103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
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
审阅情况 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1 月 26 日、
(2)现场检查和培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
训情况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
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2023 年 4 月
项目 工作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4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 并有效 执行规
章制度(包括防止关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
联方 占用公 司资源 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
的制度、内控制度、 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
(4)督导公司建立 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
募集 资金专 户存储 情况。
制度 情况以 及查询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81,556.58 万元,投资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于“年产 120 吨原料药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特
色原料药配套产业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0,124.48 万元,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募
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金额 17,949.89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
额为 6,588.08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会
(5)列席公司董事
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
会和股东会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6)保荐机构发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年修订)》
独立意见情况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新天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
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项目 工作内容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六个月,符合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天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
(4)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
项目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
意意见,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
(6)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
项目 工作内容
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
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新天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
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
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系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募投项目
实施需要而进行的调整,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证项目
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
天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
整及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
(8)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无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
(9)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
项目 工作内容
异议。 ”
(10)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执行。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
(11)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对公司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存在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期限的情形,公司购买的产品
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符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
风险控制原则,且均已到期赎回,未对募集资金造成损失,未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人将督
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
项目 工作内容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
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新天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
子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项目 工作内容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
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
子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由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
款或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6 亿元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由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
(7)跟踪承诺履行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
情况
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
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易
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见、报送文件等)
项目 工作内容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
人刘天际接替卢旭东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7 亿元(含 3.7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有效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金管理理财产品系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购买,未在授权期内赎回,金额 0.65 亿
元。以上理财产品均已赎回。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未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造成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未对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认,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栋 刘天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