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体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华体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牌
可转债到期日/兑付登记日:2026 年 3 月 30 日
兑付本息金额:110 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 年 3 月 31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6 年 3 月 31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3 月 25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3 月 30 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
(即 202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
“华体转债”持有人仍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华体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 号)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开发行了 2,088,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0,880 万元,期限 6 年。公司可
转债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债券代码“11357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华体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提示公告如
下:
一、 兑付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二、 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华体转债”将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开始停止交易,3 月 25 日为“华体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
“华体转债”持有人仍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华体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
“华体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 13.49 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
险。
三、 兑付债券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华体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
截止 2026 年 3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体转债”全体持有
人。
四、 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华体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
五、 兑付办法
“华体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
“华体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 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6 年 3 月 26 日起,“华体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6 年 3 月 31 日起,
“华体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募集说
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
(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
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按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定,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含税)。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 11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 其他
联系部门:华体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5871857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