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
事规则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
控制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由独立董事赵秀芳女士、谭国春先生、董事王月红女士
三位委员组成,其中赵秀芳女士为主任委员,管理学(会计学)硕士,具备会计
专业背景,有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审议通过议案 1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事项(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三届 2025 年第一次 报告>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的议案》;
第三届 2025 年第二次 1、《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四届 2025 年第一次 2、《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日
三、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尽职尽责完成审计委员会职能,合理表达
专业意见。
自 2015 年至今,公司一直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
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
业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认为相关财务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
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场前,认真
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
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对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
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年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就 2024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
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度财务审
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
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指导,审阅了内控制
度,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
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为内部控制的运行与审计机构对其进行
评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进行了审核,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总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尽
责,有效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主要工作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
内部审计工作、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协调管
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以及募集资金审核等。
司经营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部门的沟通,发挥专业作用,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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