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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13:1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综合匹配公司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及岗位工作职
责,同时充分考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行业薪酬基准;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分配与岗位价值、履职贡献及责任担当紧
密挂钩,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高度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联动个人岗位职责目标达成度与公司
整体经营业绩,构建奖惩分明的薪酬分配机制;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设计以支撑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为导向,与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和岗位薪酬。
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按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所任职务根
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专项奖励、福利费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
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
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职工董事所任岗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绩效薪酬占比及支付安排
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
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辞职、改选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津贴
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津贴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
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变化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四)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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