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60368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义龙西路 21 号侨汇大厦 15 楼 1501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义龙西路 21 号侨汇大厦 15 楼 15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
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创芯融
新胜达、出让方 指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 指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义龙西路 21 号侨汇
注册地址
大厦 15 楼 15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唐杏芳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K61YPKX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6/01/27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中
介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
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向社会公示)
股东情况 唐勇财持股 60%、唐杏芳持股 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 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或地区居留权
桂华辉 女 中国 广东东莞 否 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
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
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整体战略的
一揽子安排。此举的核心目的,旨在通过引入具备深厚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合
创芯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注入新动能。此举一方面通过资源赋能实现产业协同,
借助合创芯融的行业资源为被投资公司提供技术、供应链或市场渠道支持,将本
次对外投资事项的预期效益最大化,夯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优化
股权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适度降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以优化股权集中度,同时引
入合创芯融作为产业型、专业投资型股东,带入科技产业投资视角,推动公司治
理更加市场化、透明化,从而提升整体战略决策质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合创芯融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
量 44,00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增持计划以外,合创芯融没有其
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
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通过协议转让受让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 (%)
合创芯融 - - 44,002,600 8.00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为大胜达的控股股东,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44,002,6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
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
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大胜达与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增资协议并生效
为前提(视为增资事项成功),若增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终止。
受让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受让
方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大胜达对芯瞳技术增资事项
获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
易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87,600,376.08 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
函 10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即人民币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0 日内,受让方向
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219,000,940.20 元。
(四)交割安排
自受让方根据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
上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
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
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60 日
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
排;
(4)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完成交割;
(5)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规定终止本协议。
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
何其他违约。
起 10 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
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如守约方已经支付全部或
部分交易价款的,违约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交易价
款返还至守约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相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
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大胜达包装 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杭州
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大胜达 股票代码 603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
海南海口
名称 (有限合伙)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44,002,600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比例:8.00%
数量及变动比例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完成的时间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出让方)与海
在上市公司中拥
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权益的股份变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资金来源
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
是否拟于未来 12 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是□ 否
否在二级市场买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
卖该上市公司股 义务人不存在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不适用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