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接受南
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三瑞智能”)
的委托,担任三瑞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指定朱哲
磊、张翼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
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
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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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指定朱哲磊、张翼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8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联合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铜冠铜箔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安诺其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浦发银
行公开发行可转债、长江证券公开发行可转债、东方雨虹公开发行可转债、浦发
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铜陵有色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
《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翼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2015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维科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苏神通非公开发行股票、
铜冠铜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航天机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康尼机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金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南钢股份非公开
发行股票、广晟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雨虹公
开发行可转债、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久吾高科公开发行可转债、中银证
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 15 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
务经验。张翼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国泰海通指定陈浪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国泰海通指定蒋杰、周杨、
颜圣知、李锐、龚俊琼、袁恺文、高瑞、杨磊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陈浪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湖南
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 10 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陈浪先生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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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chang Sanrui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敏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10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 888 号 D 栋制造中心
邮政编码 330224
联系电话 0791-88113337
传真号码 0791-88113337
公司网址 https://www.ncsanrui.com/
电子信箱 ir@ncsanrui.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叶凌超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联系方式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微特电机
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动机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
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
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玩
经营范围
具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雷
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国
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司通过发行人机构股东深圳创程的上层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0.0138%股份,
持股比例较低,且前述持股系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所致;同时,国泰海通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发行
人机构股东杭州创程、深圳创程的上层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合计间接
持股比例远小于 0.01%、持股比例低。国泰海通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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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张军先生自 2018 年 6 月至 2024 年
行业部助理董事等职务,并于 2024 年 7 月自国泰海通离职后于 2024 年 8 月起
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于 2025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
子公司动力创新董事,其通过瑞博贰号间接持有发行人 0.35%股份。张军先生自
国泰海通离职后入职发行人并持有其股份,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联方不存在持有国泰海通或国泰海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荐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
情况。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保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立项评审工作规程》
《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尽职调查工作规程》
《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项目管理细则》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
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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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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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南昌三瑞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
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
意将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执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
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
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保荐人项目组完成印度客户走访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必要性
保荐人项目组因执行财务核查需走访发行人境外客户,由于开展走访期间当
时无法办理印度签证,且印度预计走访 7 家客户,其中 1 家为前五大客户,1 家
为前十大客户,1 家为前二十大客户。为控制项目风险,国泰海通聘请容诚会计
师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项目组完成印度客户走访工作。
(2)第三方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主营业务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
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
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
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会计培训。负责人为邓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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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服务内容
容诚会计师接受国泰海通的委托,对保荐人项目组选取的发行人印度地区客
户执行商定程序之访谈提供相应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参观客户现场;与
客户代表进行面谈;获取客户签字盖章并签署日期的访谈问卷;获取客户公司营
业执照;获取参与面谈的客户人员的名片或身份证;拍摄照片等。
(4)定价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实际支付费用
问级别的人员花费 1 个工作日时间的工作量为基础计算的。容诚会计师预计商定
程序服务费以实际走访客户数量乘以事先约定单价作为服务费总金额。
序全部工作结束时结清;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容诚会计师无法完成双
方约定的工作,双方将根据实际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国泰海通为本项目聘请容诚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国泰海通以
自有资金分期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海通共支付 9.00 万元,剩
余款项尚未支付。
保荐人在本项目中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
关见证业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见证业务服务内容包括:
(1)根据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资质
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2)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
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并出具培训总结;
(3)对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进行审
核,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4)审查各种申购文件,确保其符合《南昌三瑞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5)就整个发行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
(6)其他保荐人(主
承销商)委托的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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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编号为
“23101199320605523”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法律
业务,为多家境内外公司的重组改制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提供专业服
务。在证券发行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本次公开发行涉及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
息披露等程序的合规性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有利于提高核查效率,符合市场惯例,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项目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费用系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金
额为 8.00 万人民币(含税),并由国泰海通以自有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截至本
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相关费用尚未支付完毕。
综上所述,国泰海通上述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主
承销商),聘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律师,聘请了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了浙江中企
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文件咨询及制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服务;
业研究咨询服务,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系管理,以及财经公关顾问服务;
资子公司动力创新的境外法律意见书,确认动力创新设立后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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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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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保荐人组织编制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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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人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
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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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海通作为三瑞智能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注册办法》
《保荐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申请文
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认为三瑞智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同意推荐三瑞智能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
会秘书制度。同时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发行人设立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明
确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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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影响的因素及事件,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文
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保荐
人审慎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策,
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研发场所和研发设施,了解发行人
核心技术积累情况、在研项目进度情况;核查发行人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对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及走访。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
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规模持续
增长;发行人不属于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范围内,具有良
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对创业板定位的要
求。保荐人已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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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策、审计、评估
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
报告。发行人前身三瑞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于 2023 年 8 月以股改基准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荐人
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执行记录,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厂房及设备等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料,
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合同等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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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以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已取消)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
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发
行人工商档案及股东名册、聘任董事、监事(已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
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
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
涉及的诉讼仲裁、行业研究、分析报告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立
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
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
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已取消)、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及签署的调查表,董事、
监事(已取消)、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取得发行人
住所地相关主管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并结合发行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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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
事、监事(已取消)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9 名机构股东,其中:
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
其资产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相关私
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的备案、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编号
杭州凯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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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结论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等文件,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对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
体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注重对投资者合理、
稳定的投资回报;
《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
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
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5 年 6 月 30 日)后的经营状况
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
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公司业务模式及竞
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不利事项。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领域技术升级及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需要持续研发符合
客户需求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与竞争对手展开技术竞争。报告期内,发行人
研发投入分别为 2,191.02 万元、3,476.05 万元、3,609.43 万元和 1,858.55 万
元,保持稳步增长态势,受营收增速高于研发费用增速影响,发行人研发费用
率分别为 6.06%、6.51%、4.34%、4.27%,报告期内有所下降。
通过长期的研发投入和积累,发行人当前核心产品性能指标优异,具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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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的产品竞争力,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份额。公司若不能根据市场和下游客户
需求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或是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不
成功,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而未能将新技术产
业化,亦或是研发投入无法支撑新技术及新产品的成功开发,将削弱公司的产
品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核心技术对公司的研发创新和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及
自主研发形成了多项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为产品竞争优势提供了
有力的保障。公司已与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且建立了
较为健全的保密、激励与考核机制,但未来若公司核心技术出现泄密,或被竞争
对手所获知和模仿,或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则公司的技术优势及
市场竞争地位将可能被削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及储备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动力系统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研发和工艺人员要求较
高。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也不
断加剧,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完善具备行业竞争力的薪酬体系、良好的人才培养
及储备体系,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同时,伴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张,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也将有所提升,公司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机加件、电子元器件、磁性材料、轴承、漆包线、
铁芯等。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上述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一定
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28%、75.43%、
法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向外部传导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予以抵消,将会
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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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处的电动动力系统行业不仅需要高端研发、管理人才,同时也需要高
素质、技能熟练的一线技术工人,才能保证以快速的响应能力向客户提供高品质
的产品。劳动力成本上升将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负担,若公司不能通过优化产品结
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式有效消化增加的劳动力成本,公司
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6,160.40 万元、53,377.09 万元、83,147.85
万元和 43,563.71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51.64%,业务发展呈
现出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增幅高于行业平均增速。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持续提升,
其中,电机产品产能利用率从 2022 年度的 73.79%提升至 2024 年度的 123.26%,
整体产能负荷较高。在此背景下,一方面随着报告期内高速增长,发行人业务规
模已达到一定体量,整体业务基数较大;另一方面发行人当前产能负荷较满,产
能扩建存在一定周期;该等因素可能导致发行人收入及业绩增速放缓。
同时,发行人每年营收来源于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人海外收入主要
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亚洲、欧洲及北美地区。尽管按下游客户注册地统计,发
行人报告期境内收入增速高于境外,但境内贸易商是贡献境内收入增长的重要来
源之一,境内贸易商普遍聚焦跨区域交易,其终端客户仍主要以境外客户为主。
首先,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各国之间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冲突
等情形,都可能对发行人产品在该等区域的需求产生影响,并进而造成发行人收
入及盈利水平产生波动。其次,海外收入通常具有更高的毛利率水平,随着国内
无人机相关产业链日趋完善,中国企业全球影响力日益提升,更多的企业可能会
出海参与到全球竞争,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应对上述市场变化,及时进行不同区域
的业务结构调整,持续保持自身在行业的竞争优势,将面临经营业绩增速放缓,
甚至下滑的风险。
(4)客户合作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波动,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内贸易商收入增加,单一贸易商通常采购规模相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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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所致。
近年来,受益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等因素,下游无人机和机器人行业迅
速发展,动力系统领域的市场参与者逐渐增加。未来如果发生公司主要客户或其
终端客户因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自身业务结构调整、所在国产业政策变化、国
际贸易摩擦及地缘政治等因素导致采购规模减少,或公司不能通过研发创新、服
务提升等方式及时满足主要客户或其终端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公司业务交付
出现质量、及时性等问题不能满足下游客户要求,或其他供应商提供了性价比更
高、更具竞争力的产品等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对主要客户或其终端客户的销售
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替代、甚至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一定不利影响。
(1)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2.54%、55.95%、59.76%和
产品性能优异且市场认可度高等因素。若未来行业景气度下降、市场竞争加剧、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公司无法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推出技术水平更高的新产品
来维持、提升产品售价,或无法通过材料、工艺、设备等生产环节优化进行降本
增效,则有可能出现产品售价下降或成本上升的情况,进而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
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报告期内,杭州酷铂、中山新瑞、南昌瑞
芯、南昌酷德、江西创翼、江西极晟等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我国对于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南昌睿极 2024 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此外公司还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报告期内,上述税收优
惠金额分别为 1,617.86 万元、2,884.04 万元、4,699.21 万元和 2,448.91 万元,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2.13%、14.28%、12.04%和 13.01%。如果未来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无法持续满足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导致无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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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23,532.14 万元、
分别为 65.16%、71.78%、51.38%和 49.13%,主要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
司汇兑损益分别为-66.01 万元、-171.81 万元、-574.69 万元和-77.44 万元(负
数代表收益)。
未来公司仍将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因此将继续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此外,由于我国汇率市场化进程速度加快、全球经济波动,不排除未来汇率出现
较大波动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库存商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251.55 万元、10,558.53 万元、15,593.78 万元和
占比较高。若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预计存货规模也将相应上升。虽然公
司采取“订单生产”和“备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管理模式,根据客户订单和销
售计划,并结合根据市场需求安排一定的储备量,制定生产计划,但若未来市场
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更新迭代或客户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原材料出
现积压、产成品及在产品出现滞销或贬值,公司存货将面临产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1)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增长较快。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也将相
应增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源配置、内控等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无法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相应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并及时充实相关高素质人力资源
以适应公司未来的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将可能阻碍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
或错失发展机遇,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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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敏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81.06%的表决权,
能够通过所控制的表决权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人
事安排、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
股东利益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无人机及机器人动力系统扩
产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及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虽然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审慎分析,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市
场环境、行业发展、下游市场开拓,以及项目进度、项目管理等多个因素仍存在
不确定性,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项目
实施进度与计划不一致,将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2)折旧摊销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将使得后续每年的折旧摊销金额在
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预计募投项目最高每年将产生折旧摊销费用合计
总额比例为 10.05%)。公司在募投项目的效益分析中已考虑了新增折旧摊销对
公司盈利产生的影响,但若未来市场环境或市场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造成募投项目
不能按预期产生收益,公司存在因募投项目产生大量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从而
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逐年增加。发行人募投项目无人机及机器人动力系统
扩产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将分别新增电机、电子调速器和螺旋桨年产能 100
万台(折算标准产量)、80 万台和 80 万支。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
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和机器人动力系统领域,其中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领域收入
占比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能够有效提升电子调速器、螺旋桨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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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动力系统产能中的比例,增强发行人动力系统完整解决方案的“一站式”服务
能力,并有效改善电机产品当前满负荷的状态。
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出现不利调整,或发行人因技术研发
进度不足、客户开拓受阻等因素,尤其是本次扩产的产品(螺旋桨与电子调速器)
的市场渗透进度未能匹配产能扩张节奏,则发行人将面临新增产能难以有效消化
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为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行业、机器人行业快速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了
众多产业相关利好政策,国家顶层规划、部委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落地执行政策
陆续出台。公司在民用无人机动力系统及机器人动力系统领域的快速发展,受益
于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但如果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
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和机器人动力系统,随着无人机、机器
人的应用领域持续拓展及加速渗透,下游无人机、机器人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但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下游市场需求的高景气度可能存在无法持续
或者可能导致部分区域内需求下降的风险。未来如果出现无人机、机器人行业发
展进度不及预期、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变化导致部分区
域需求下滑或下游用户需求减弱等情形导致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将对公
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存在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目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机器人动力系统行业处于快速成长期,
行业内存在大小规模不等的众多企业。全球无人机动力系统行业竞争格局整体稳
定,除作为整机巨头并自制动力系统的大疆创新外,市场的主导力量长期由专业
的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掌握。随着行业市场快速发展,除当前专注于动力系统的企
业外,行业内已呈现部分无人机动力系统企业扩大自身产品矩阵的情形,同时,
部分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厂商正以 eVTOL 这一新兴细分市场为切入点,进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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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展开研发或投资,并在产品、技术、研发等多方面与公司展开竞争。此外,
随着中国无人机产业在全球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未来也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参与
到全球化竞争。若公司在未来不能保持行业内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管理优势
和市场优势,不能正确判断和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或新产品、新技术
无法得到客户的认可,或其他供应商提供了性价比更高、更具竞争力的产品等情
况,市场竞争的加剧或导致公司面临市场份额流失、毛利率下降、经营业绩下降
等风险。
(三)其他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按客户注册地进行划分,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23,532.14 万
元、38,250.23 万元、42,635.45 万元和 21,319.86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分别为 65.16%、71.78%、51.38%和 49.13%,公司外销业务收入中来源于
欧洲、亚洲地区的收入占外销收入比例超过 65%,系公司最主要的出口地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美国客户销售的收入分别为 5,678.20 万元、6,101.76 万元、
比自 2024 年起下降,主要系 2024 年起境内贸易商收入快速增加所致,考虑到
境内贸易商普遍聚焦跨区域交易,其终端客户仍主要以境外客户为主,基于此,
发行人产品终端销售至境外的收入占比并未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终端销售的主要境外国家和地区对进口中国商品的关税
等贸易政策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2025 年以来,美国对于自中国进口的商品关
税税率变动频繁,并对所有自中国进口的商品进一步加征附加关税和对等关税,
公司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整体有所上升。美国加征关税增加了公司客户的采购成
本,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产品在美国的市场竞争力,可能对公司产品向美国出口
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加剧,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则可能
面临在税收、销售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进一步对境外客户的采购成本、便利性
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进而对公司产品境外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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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至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境
内贸易商的终端客户也以境外客户为主,这使得发行人报告期产品终端销售至境
外的收入占比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4、主
营业务收入按区域分析”中的分析。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地缘
政治局势持续变化,叠加国际制裁等外生冲击因素,多重挑战相互交织加剧了国
际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
如果销售区域发生地缘政治冲突,可能导致该区域的市场空间发生阶段性变
化。此外,若该区域被国际制裁,则可能进一步影响当地的供应链及资金结算渠
道,并进而导致该区域客户需求发生波动。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应对上述变化,做
出相应调整,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无人机产业链属于高技术敏感领域,近年来已成为国际贸易博弈的焦点,部
分国家将经济、技术问题泛政治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频繁运用单边制裁、进出口
管制等非市场化工具有针对性地干预、限制特定产业链的国际贸易与商业活动,
对全球产业链布局与国际贸易往来构成持续的不确定性。国际制裁措施通常会停
止制裁国的企业与被制裁方开展业务、冻结其在制裁国的资产、停止其使用制裁
国货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因此若制裁国具有较强的全球影响力,国际制裁将对
被制裁方的业务直接构成不利影响。上述单边制裁、进出口管制等限制性措施具
有不可控性和突发性,面对该等风险,若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应对措
施未能产生预期效果,或者国际制裁加剧导致应对措施失效,且发行人无法进行
及时调整,将可能面临境外业务拓展受限、国际贸易结算受阻等情况,从而对发
行人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
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短期内难以达到预期效益。同时,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
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并新增一定的资产折旧摊销费用。虽然公司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及可行性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将取得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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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效益,但仍存在发行后(包括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
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在短期内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将依据创业板相关发行规则进行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国内证券市场行情、投资者对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投资者对于公司预
计市值等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次发行。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面临的行业机遇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储能等技术的不断革新与进步,使
民用无人机行业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多元。在人工难以接触、涉足的作业环境中,
无人机凭借其精准高效的能力,在高清航拍、农林植保、设施巡检、安防监控、
测绘与地理信息收集、应急救援和快递物流等多个行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用,展现出极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因此,其在各行业中的渗透率和认可度不断提
升,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日益扩大,并展现出更加精细化与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展望未来,随着无人机的功能不断丰富和性能的持续提升,其应用领域势必将进
一步拓宽,这为上游动力系统行业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与市场空间。
随着材料科学和生产工艺的进步,大量新技术和新工艺被广泛应用于动力系
统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流程中,显著增强了各部件间的协同效率与兼容性,进而
全面提升了无人机的综合性能,并极大丰富了其下游应用领域。在抗电磁干扰、
延长使用寿命以及提升能量密度比等关键性能上取得的持续突破,为无人机在执
行任务时的安全稳定性与环境适应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在前沿设计理念与
制造工艺的持续驱动下,动力系统零部件的性能将进一步优化升级,为开拓更多
新兴应用场景创造有利条件,为整个产业链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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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处的民用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行业,属于国家高度鼓励发展的高端装
备制造产业,深受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民航局、工信部等多个政
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旨在加速推动智能制造与无人机
产业的高速发展。这些产业政策不仅为无人机相关产业链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更为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
(1)全链条研发创新体系
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和机器人动力系统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深厚的研
发创新能力和完善的研发体系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头。作为民用无人机电动动
力系统行业内规模领先、最具行业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技术创
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坚持自主研发,已构建“经验—人才—设施—管理”
四维协同的创新生态体系,形成了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在研发经验方面,依托十余年研发投入、技术积淀以及每年服务千余家客户
的实践经验,公司构建起完善的工程数据库及案例库,并提炼出自主仿真模型,
深度应用于新产品和定制化产品开发。在研发人员方面,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
的建设,通过自主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不断扩大人才储备,组建了一支专业化、
高水平、结构合理的技术研发团队;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有研发人
员 141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12.2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背景涵盖
电子技术、计算机、电气自动化、电磁、材料、机械机电等多个专业领域,其长
期专注于动力系统相关产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并对市场动态、客户
需求、核心技术前沿及行业发展趋势具备深刻洞察与精准把握,能够充分满足公
司研发创新需求。在研发设施方面,公司的研发中心已被认定为江西省工业设计
中心、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南昌市无人机动力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
有静态实验室、动态实验室、耐久测试实验室以及测量检测室等研发设施,可进
行温升测试、加速寿命试验、高低温试验、盐雾试验、防水防尘试验、恒温恒湿
试验、三坐标测量、动力系统耐久测试、来流风洞试验、兼容性功能试验等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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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试验检验,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完善的设施条件。在研发管理体系方面,公司已
在南昌、杭州等地按照不同动力系统产品组建了分工明确且高效协同的研发团队,
建立起 PLM 全流程研发管理体系,实现从无人机电机、电调、螺旋桨以及机器
人动力系统的模块化协同开发。
(2)深厚的核心技术积累及丰富的研发技术成果
公司依托完善的研发创新体系及持续高强度投入,突破动力系统集成化、高
效率、高可靠、轻量化及高精度技术瓶颈。通过多年自主研发积淀,形成覆盖硬
件设计、软件开发、算法升级、生产工艺及测试验证等各环节,包括一体化动力
模块集成技术、电磁设计及优化技术、热管理效率优化技术、FOC 矢量控制技
术、轻质高强复合材料工艺技术、高精度伺服控制技术等在内的 13 项自主知识
产权核心技术。公司深厚的核心技术积累为公司构建起持续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
提供了关键支撑。
公司取得了丰富的研发技术成果,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已授
权境内专利 368 项(包括发明专利 45 项、实用新型专利 149 项)、境外发明专
利 4 项,已登记软件著作权 26 项,相关专利与著作权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
司作为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领域领军企业,参与编写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正常
类飞机适航规定》中的“电动飞机动力装置补充要求”部分。凭借自主可控技术
体系与系统级产品创新能力,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
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等多项权威认证,并连续多年荣获“全球无人系统行业金翼奖”、“第五届
世界无人机大会—创新产品奖”、“第六届世界无人机大会—小巨人奖”等多项
行业内荣誉奖项。
(1)广泛的客户基础
公司长期秉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开发与营销策略,凭借优异的产品性
能、可靠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技术服务,成功将产品推广至亚洲、欧洲、美洲、
非洲、大洋洲等全球超过 100 个国家和地区,每年为约 1,800 家客户提供优质
产品和服务。在无人机动力系统和机器人动力系统领域方面,公司与众多行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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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企业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下游优质的客户基础,一是基于下游客户自身业务较好发展,能够为发行人
带来更多的订单,保持业绩持续增长;二是优质客户对于行业趋势拥有更前沿的
洞察,从而反向推动发行人持续的研发创新,保持发行人技术领先性;三是与领
先企业合作形成显著示范效应,显著提升发行人市场影响力,驱动新客户获取效
率提升及存量客户合作粘性增强,为业务增量拓展及收入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的
基础。
(2)较高的市场认可度
公司秉承“以品质为第一,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卓越的产品与服务。自成立起,公司依托稳定的高品质产品供应、持续的技术革
新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打造并不断巩固高端动力系统核心供应商定位。在
工业级无人机领域,主要通过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和论坛、赞助国内外科研院所无
人机动力、定制化推广等方式提升企业知名度及产品认可度;在消费级无人机领
域,则通过赞助全国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中国无人机竞速国家队选拔赛、FAI
世界杯无人机赛事等诸多顶级赛事,并与顶尖无人机飞手合作推出联名款动力系
统产品等,不断扩大影响力;在机器人领域,公司持续多年深度支持 ROBOCON、
ROBOMASTER、European Rover Challenge 等多个海内外机器人赛事,在拓
展公司知名度的同时,为机器人领域人才的培养持续贡献力量。
通过持续的建设与精耕,公司在海内外客户群体中均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
美誉度,公司产品以高品质、高性能、高端的形象深入人心,树立了良好的行业
口碑。在当前下游无人机及机器人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阶段,下游企业更关注自
身产品性能打造,发行人较高的市场认可度进一步带动了自身市场占有率的不断
提升。
(1)多元化的产品矩阵
依托于深厚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公司紧跟市场和下游动态,及时研发新技
术、发布新产品,不断加快产品矩阵拓展与迭代升级,以满足客户日新月异的应
用需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在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领域,公司拥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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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电子调速器、螺旋桨、一体化动力系统全品类的 60 余个系列 400 余款产
品,广泛应用于农林植保、工业巡检、测绘地理信息、快递物流、应急救援、安
防监控、航模运动、FPV 竞速、航拍娱乐、灯光秀表演等领域,产品性能参数
涵盖范围广,可支持无人机应对极寒、高海拔、沙漠、强风等多种复杂、极端的
作业环境;在机器人动力系统领域,公司拥有 10 余个系列 70 余款产品,终端
应用于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外骨骼及穿戴设备等各类机器人形态,为机器
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动力输出。此外,在保持现有产品优势的同时,公司积极布
局 eVTOL 相关产品,不断拓展业务边界,已经成为国内产品线最丰富、业务布
局最完善的专业无人机动力系统厂商之一。公司战略性的多领域布局和多元化的
产品矩阵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公司重要的市场竞争优势。
(2)可靠的产品质量
各类工业级无人机及机器人通常面临着复杂的应用工况,可能涉及高温度、
高湿度等多种较为极端的作业环境,动力系统的不稳定和失灵可能导致设备损毁、
作业失败,因此下游整机厂商对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处理能力、使用寿命以及功
率密度等参数要求较高,对动力系统制造商的产品品质和质量管控均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公司经历十余年的发展,在产品质量管控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已建立了完
善的质量管控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先后通过了 AS9100D
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等
认证。公司产品已通过欧盟 CE 认证、美国 UL 认证等在内的多项认证,具备在
国际市场销售无人机动力系统产品的资格和能力。公司将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贯穿
于采购管理、物料管理、工作环境管理、生产管理等多个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
节,最大程度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并依靠优异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与
客户建立起了长期的合作信任关系,树立起了高质量、值得信赖的高端无人机动
力系统品牌形象,获得了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粘性和广泛认可。
(1)极强的定制化开发能力
无人机及机器人应用领域广泛,动力系统作为核心部件需高度适配场景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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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动力系统行业的定制化程度较高。经过十余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
已构建起融合跨行业设计制造数据的工程数据库及模块化开发体系,能够实现精
准解析客户需求并快速响应。依托持续迭代的创新能力,公司紧密追踪前沿技术
趋势,可高效完成动力系统的性能优化、结构适配及外形定制等,在严控交付周
期前提下满足客户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构建起从需求分析到方案设计再到产
品交付的完整服务体系,具有行业领先的定制化开发能力。
(2)柔性化的制造能力及敏捷的交付体系
公司已建成 10 条产线,拥有年产 235 万台电机、50 万台电子调速器、20
万支碳纤桨的大规模生产能力,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民用无人机电动动力系统
生产厂商之一。凭借显著的规模优势,公司不仅有效降低了产品单位成本,还增
强了原材料采购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
公司产品通常具有“多品种、小批量、定制化”等特点,需频繁调整参数以
满足下游客户需求。为此,公司构建了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并提升了关键工序
的管理与硬件设施,实现了生产线的柔性化配置以及生产组织模式。软硬件的深
度融合,使公司能够快速响应众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全面满足产品多样性要求。
公司的大规模柔性化生产体系,确保了高效的交付效率和卓越的定制化生产水平。
同时,公司柔性化生产的灵活性可以高效、及时、准确地满足客户大规模、多样
化的交付需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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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 浪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 张 翼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经理(总裁):
李俊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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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已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朱哲磊(身份证号
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 张 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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