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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帆传动: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19:17:45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
“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
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从事其他品种的期货业务;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
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
审计负责人等人员构成,董事长为期货业务总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
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采购部门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
务处理、核算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
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每年期货套
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
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
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继续执行时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报告董事会批准后
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
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后,可授
权管理层依据授权及本制度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
户合同,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
业务总负责人签署。
 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分
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期货业务总负责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总负责人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公司期货业务总负责人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
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用于
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
人员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
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
货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
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
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业务总负责人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变动相抵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
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
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期权等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
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
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
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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