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杰恩设计
股票代码:3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柯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杰恩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杰恩设计、上市公司、标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柯华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姜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王柯华转让公司 6,895,803.00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姜峰与王柯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1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
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柯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106************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以
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未来 12 个月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
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协议方式以 23.5 元/股的交易价格向王柯华转让其持有的杰恩设计 6,895,803.00 股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62,051,370.50 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柯华将持有公司 6,895,803.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主体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姜峰 27,583,215.00 22.91% 20,687,412.00 17.18%
王柯华 0 0 6,895,803.00 5.73%
三、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姜峰
乙方(受让方):王柯华
第一条 定义
义。
件及附录将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版本。
第二条 本次交易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售,且受让方
向转让方购买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附着的一切权利及权益。本次交易完成
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6,895,803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5.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期间,如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或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进
行调整。为免疑义,在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
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产生的收益归受
让方所有。
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23.50 元(“本次交易价格”)。
受让方就收购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为人民币 162,051,370.50 元
(“本次交易价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并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无异议/无限制文件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
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户完
成日”)起,受让方即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部审批及相关外部流程之日以及双方完成除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以外的其他
必要法律程序之日中的较晚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第一笔款付款期”)向
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30%(“第一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 48,615,411.15
元。
向 转让 方支付本 次 交易价款 的 40% (“第二笔交 易价款 ” ),共计 人民币
款付款期”,与“第一笔款付款期”及“第二笔款付款期”合称“付款期”)向
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 30%(“第三笔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 48,615,411.15
元。
的宽限期,且在该等宽限期内转让方不会就受让方的该等延迟支付的行为收取或
主张任何额外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宽限期之后,受让方仍未支付转让价
款,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每延期一日按照应
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出资的行为;其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
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
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权利瑕疵”),亦不存
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
三方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目标公司股本变更签署与本
次交易事宜相违背或冲突的任何书面文件;
任何事件、变化、事变或情况;
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法律程序、索赔或要求;亦不存
在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公司及标的股份发出的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
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本次交易完成的任何现行有效的命令;
及承诺均为真实的、准确的且不具误导性:
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第四条 保密及内幕交易
所有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本身)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对此承
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 5 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
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为本次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
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
守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
顾问亦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
交易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在同等范围和程度内遵守保密义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导致该等第三方在
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第 5 条或其他法律或上市公司规则要求披露前对任何数
量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无论该方是否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建议、鼓
励、帮助、确认或促使该等交易的发生。如一方已经知悉某特定第三方为保密信
息的知情人,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等知情人就保密信息对目标公司股
份进行交易。
所的要求予以披露,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 4 条均有法律
效力。
第五条 信息披露
告和进展公告。
第六条 税务
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
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应当依照
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对方基于该等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上述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后立即开始。如
果在上述书面通知日期起三十(30)日内争议因故尚未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第 9.3
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由仲裁院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有三(3)名仲
裁员组成,其中受让方指定一名,转让方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
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均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差旅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和条件。
第十条 其他
使本协议的约定生效或产生法律效力。
决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出现该等情况时双方应当本着
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相应的替代性条款,以确保本协议项下商业意图的实现。
和补充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益的全面行使。
余则用于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登记手续。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
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杰恩
设计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柯华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九节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 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 8 号
上市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地 天明科技大厦 11 楼
股票简称 杰恩设计 股票代码 3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
王柯华 不适用
名称 人注册地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数量变化 人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 □ 否
公司实际控制
第一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6,895,803.00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5.73%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协议转让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
是否拟于未来 12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个月内继续增持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 不适用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柯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