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关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生产和采购计划,进行在境内期货交易
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
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交易品种包括碳酸锂、铜、铝、锡、镍、白银、钢材、塑料等,交易
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
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套期保值业务。
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下设交易、风控、分析等岗位。主
要职责如下: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是负责分析业务现状、提出套期保值需求的主
要部门,同时,财务中心负责套期保值资金的划拨、监控资金风险,并负责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运营促进中心负责公司订单数据、生产计划等数据折算的相关品
种定价、数量、排期等情况的汇总与更新。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
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度计划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应立即通知财务中心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追加到位。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
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按公司内部
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
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
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各相关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的一切权
利。
第十三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在制订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
风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证金数量;
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五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证金,并及时上报相关人员。
(1)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策略计划;
(3)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当发生交易错单时,应立即进行平仓,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并报告。
时,应立即报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分管副总裁和其他应知人员。同时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
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
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
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
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开户文
件、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策
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