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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19:12:15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有效控
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
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相匹配。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原则、审批权限、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监督与风险控制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适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主要职
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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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任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基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
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
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公司
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委托理财产
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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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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