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肯
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
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 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
效率。
第 六 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及
时收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
的反应及处理。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并汇报董事会秘书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披露,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各部门、子公司所属业务领域的舆情信息的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上证E互动、股吧等各类媒体或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事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
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
声明、召开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二)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相关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 五 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