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867-00001 号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视涯科技”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与
国泰海通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本次发行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
行核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专
项法律意见》”或“本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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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为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及承销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并
不对投资价值分析、报价及定价合理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专项法律意见中对
发行公告、验资报告、定价、配售相关的报表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
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该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及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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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0,00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
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0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预计为 500.0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为 1,0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22,000.00 万
元人民币;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30,500.00 万元人民币。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
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
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几类:
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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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资本”)、
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创投”)、中微半导
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冠宇”)、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
(三)参与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证裕投资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500.0000 万股。因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联席主承
销商)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数量及跟投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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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拟认购规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规模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 承诺认购金额
机构类型
号 投资者名称 (万元)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30,500.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
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
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
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
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
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
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
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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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
(1)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如下顺序依次确定本
次最终配售股数:①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证裕投资的具体跟投比例与金额,其
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②
向君享 1 号资管计划进行配售,如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最终配售数量合计小于初
始配售数量(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 1,000.0000 万股),则其差额部分将
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③在满足证裕投资和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配
售之后,计算剩余可配售金额。
( 2 ) 当 其 他 参 与 战 略 配售 的 投 资者 认 购金 额 合 计 达 到 承 诺 认 购 上 限
行;当战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 3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
认购金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 30%时,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按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
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并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进行认购。
(五)限售安排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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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2 个月。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持续
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上述人员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的份额持有人,均承诺其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网投基金、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
创新及奥来德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合肥产投资本及浦东创投出于长期看好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考量,并希望与
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均承诺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细则》中参与配售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 12 个月的要
求。
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战略协议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
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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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网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作为经国务院批准、
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投资符合其基金设立批复中明
确的重点投向及基金定位;本次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
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中网投
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产投资本、浦东创投、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创新、奥来德系与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
《战略配售方案》,均符合以下选取标准:
资源优势,能够保障关键设备及材料等的稳定供应,并通过工艺协同、技术适配
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或降低制造成本及相关费用,通过持续经营协同增强供应链
安全性和成本管控能力。
发、客户导入及市场拓展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产品在重点应用场景中的渗透率和市
场占有率,预计能够持续带来订单增长和营收增量,促进规模效应释放。
目所在重点区域及未来主要产能建设推进中,在基础资源保障、协调产业资源对
接及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具备长期持有意愿以及与发行人建立
中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和安排,从而增强发行人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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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配售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前述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证裕投资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4T3M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岚
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12 日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
投资作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的规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国泰海通自 2018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
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其母公司国泰海
通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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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
主承销商)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证裕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及其出
具的承诺函,证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其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
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
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证裕投资不通过任
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
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
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
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及证裕投资关
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
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
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
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岀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
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8)证裕投
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9)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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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二)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NX61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成立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16 日
到期日 2031 年 1 月 8 日
募集资金规模 22,000.00 万元
投资类型 权益类
经本所律师核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36 人,均与发行人或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
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序 劳动合同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人
号 签署单位 份额比例
民币)
董事、总经理、首
席技术官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职工代表董事、副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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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序 劳动合同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人
号 签署单位 份额比例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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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序 劳动合同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人
号 签署单位 份额比例
民币)
合计 - 22,000.00 100.00%
注 1:合肥视涯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视涯显示”)、上海秋葵扩视仪器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秋葵”)、上海视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视涯上海”)均系视涯科技全资子
公司;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4: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国泰海通资管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因此,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海通资
管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
设立,最终认购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或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国泰海通资管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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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君享 1 号资管
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
(2)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承诺通
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
(3)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
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承诺通过本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完全使用其自有资金并确保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
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5)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
略配售的情形;
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
(6)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
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份额;
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
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7)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
公司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的规定;
(8)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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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
格。
(三)中网投基金
根据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
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CXL49H
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科苑路 18 号 2 幢一层 A032 号(国家新
注册地址
媒体产业基地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3 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经营范围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中网投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S8838,备案日期:2017 年 6 月 6 日。中网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投管理公司”)系在基金业协
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330,登记日期:2016
年 12 月 6 日。
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文件规定及中网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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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网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合法有
效存续。
(1)出资结构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中网投基金出资结构如下:
(2)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中网投基金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
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
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具体如下:中网投管理公司为中网投基金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信通”)为
中网投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 40.00%的股权;中信国安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 24.55%股权;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中网投管理公司 16.36%股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
司 19.09%股权。中网信通系由事业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出
资的独资企业,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持有中网信通 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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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网投基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
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26 号)批准设立,由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基金规划总规
模 1,000 亿元,首期规模 300 亿元,符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
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中对国家级基金的定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网投基金资产总额为 235.33 亿元,净资产为 230.93 亿元;2024 年
度营业总收入为 10.22 亿元,净利润为 8.97 亿元。因此,中网投基金属于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中网投基金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了重点投向领域,主要包括网
络安全的重点领域;“互联网+”行动涉及的重点领域;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
领域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企业等,符合《关于加强政
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中,作为国家级基金,明
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并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的要求,投向领域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
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
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发行人作为全球领先的以硅基 OLED 微型显示屏为核心产品的微显示整体
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业务方向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
业政策重点鼓励支持的领域。因此,本次中网投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战略规划。
此外,中网投基金参与了澜起科技(688008.SH)、灿勤科技(688182.SH)、
芯联集成(688469.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战略配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网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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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网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3.86%的股权;中金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通过多层投资结构间接持有中网投基金极小
比例权益,但该等持股未构成对中网投基金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除前述情形外,
中网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根据中网投基金
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
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中网投
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网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
主要如下:
(1)中网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
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
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中网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中网投
基金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中网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网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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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中网投基
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计算。中网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中网投基金及关联方也不
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中网投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中网投基金作为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
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网投基金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合肥产投资本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NELH38W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中亚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0 日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
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合肥产投资本系在基
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755,登记日
期:2021 年 1 月 19 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依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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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
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
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出资
结构如下: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的控
股股东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资控股”),合肥市
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集团”)持有合肥国资控
股 81.0589%的股权,为合肥国资控股的控股股东,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为合肥产投资本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资料,合肥产投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3 月,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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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165.41 亿元,是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合并组建,是合肥市属重要的国有资本投资平台。集团以产业投融资和创新
推进为核心,构建了产业、资本、创新、开放四大平台协同发展的格局,旗下业
务涵盖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科创服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重点投资布局战略性
新兴产业,主导实施了长鑫存储、中国声谷等重大产业项目;设立自主管理型基
金 61 支,总规模超千亿元,累计投资企业近千家。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
肥产投集团资产总额为 1,231.26 亿元,净资产为 551.99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总
收入为 124.21 亿元,净利润为 10.28 亿元。因此,合肥产投集团系大型企业。
合肥产投资本是合肥产投集团打造的市场化、专业化投资平台,围绕母基金
管理、产业基金运营和重大项目投资构建核心业务体系。合肥产投资本受托管理
安徽省新材料母基金、安徽省生命健康母基金、安徽省空天信息母基金、合肥市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庐江战新产业基金,母基金管理规模超千亿元,打造覆盖省、
市、区多维度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体系;自主发起设立 34 支基金,自主管理
规模超 250 亿元。在产业布局方面,合肥产投资本围绕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
群体系为主线,投资板块覆盖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空天信息等前沿
领域;牵头完成长鑫存储、合肥新美材料等市属重大投资及并购项目,打造合肥
市产业发展新标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肥产投资本资产总额为 8.65 亿
元,净资产为 3.19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总收入为 1.82 亿元,净利润为 1.17 亿元。
合肥产投资本作为合肥产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
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募投项目及未来产能建设协同
视涯科技募投项目“超高分辨率硅基 OLED 微型显示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备案号 2501-340163-04-05-980051)将落地合肥。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
本作为合肥市属国资投资平台,将依托在区域产业资源统筹、重大项目协调及市
内综合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从以下方面积极支持本次募投项目以及未来产能建设
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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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供协同支持,为项目推进及运营阶段提供市内政策专家解读及专项辅导对接、
旗下物流集团运输配套衔接及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对接等支持,提升项目实施效率,
保障项目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并尽快形成规模化产能;
合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为项目实施持续引进适配人才,提供覆盖高端人才的引进
招聘、项目投资、成果转化等全方位服务,降低人才培养成本,为项目落地实施
提供政策保障;
为视涯科技与合肥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设备、高端材料及精密光学企业提
供潜在的资源对接机会,降低项目供应链协同成本,共同推动国产化替代。
(二)强化技术协同与产业资源导入
合肥产投资本作为聚焦硬科技和先进制造领域的创业投资管理平台,围绕新
一代信息技术等方向持续开展前沿技术项目布局,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技术项目储
备和产业链资源基础。围绕视涯科技硅基 OLED 微显示器件的技术演进方向,
合肥产投资本将依托其在早期项目筛选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通过已投资并布
局的多家具有协同潜力的企业,协助视涯科技对接具备产业化潜力的相关技术和
项目资源,例如:提升核心设备的工艺适配性与运行稳定性、提供满足低功耗、
低延时要求的国产化视觉处理解决方案、在偏振光等关键方案方面开展协同开发,
提升整机显示效果与应用适配性等,为视涯科技持续技术创新提供外部支撑。
(三)深化长期合作与共建产业生态
合肥产投资本在发行人上市前已通过基金结构持有视涯科技股份,秉持耐心
资本理念及长期持有意愿,在既有合作基础上,通过本次战略投资及中长期限售
安排,进一步强化双方长期合作机制,推动合作关系向围绕产能建设、产业协同
及资源导入的深度赋能合作转型,更好契合视涯科技在扩产爬坡、技术迭代及市
场拓展关键阶段的战略发展需求;同时,结合在新型显示及半导体领域的产业规
划布局,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场主体,引导微显示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在区
域内加快集聚发展。通过推动关键配套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协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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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助力视涯科技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交付能力,并逐步形成以视涯科技为核心
的微显示产业集群,构建创新驱动、要素集聚的产业生态体系,为发行人持续规
模扩张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发行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三方
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
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合肥产投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下:合肥弘驰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12%的股权,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弘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9950%的出资份额,合肥产投资本是合肥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SD4606);合肥市新站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88%的股权,合肥市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7.18%的股权,合肥产投资本
是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SY2450)。
综上,合肥产投资本与发行人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其管理的合肥市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1.07%的股权,其管理的合肥市新站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1.88%的股权。
除前述情形外,合肥产投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
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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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存
款证明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合肥产投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产投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
容主要如下:
(1)合肥产投资本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
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合肥产投
资本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合肥产
投资本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合肥产投资本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合肥
产投资本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合肥产投资本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合肥产
投资本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合肥产投资本
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7)合肥产投资本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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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合肥产投资本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五)浦东创投
根据浦东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浦东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50896118A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绣路 1229 号
法定代表人 文新春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各类资产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产业研究,社会经济咨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浦东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浦东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浦东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浦东创投出资结构如下:
浦东创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浦东创投提供的材料,浦东创投系 2015 年 6 月 12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政府以浦府[2015]75 号文批准成立的新区国有直属企业,注册资本 30 亿元。
浦东创投聚焦本土超级大企业培育计划“投大投强”,聚焦硬核产业固链强链“投
新投好”,聚焦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策源“投早投小”;以引领区基金、浦东科
创母基金、浦东天使母基金“三大母基金”为抓手,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
期的投资体系。截至目前,浦东创投生态基金规模超 3,900 亿元,其中主动管理
规模近 400 亿元,涵盖母基金、产业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S 基金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浦东创投资产总额为 156.34 亿元,净资产为 150.60
亿元;2024 年度净利润为 2.4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浦东创投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云从科技
(688327.SH)和信科移动(688387.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与浦东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浦东创投的战略
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及协调配套资源
视涯科技募投项目“新一代硅基 OLED 驱动芯片技术研发项目”(备案号
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整合优势,为募投项目顺利落地、高效实施提供以下方面的
支持:
晶圆制造。借助浦东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枢纽地位,浦东创投将重点对接、协调本
地核心 Fab 企业的产能资源,为视涯科技硅基 OLED 驱动芯片研发及量产提供
稳定的制造支撑,助力其实现供应链国产自主可控。
持服务,提供“一企一策”的政策辅导,协助视涯科技争取重大技术装备攻关、
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降低募投项目的运营成本。协助视涯科技高效
争取浦东新区及上海市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人才扶持等各类专项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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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的管委会及研发、办公场地,协调解决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同
时,借助浦东创投“创企荟”投后服务品牌,集成涵盖金融助企、产融对接、政
策链接、资源整合等多元一体“服务包”,为视涯科技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助
力募投项目快速步入正轨。
(二)推动技术支持与产业协同赋能
围绕视涯科技硅基 OLED 驱动芯片的技术演进与产业化需求,浦东创投将
结合在集成电路及前沿科技领域的产业链资源与投后赋能体系,协助视涯科技对
接具备协同潜力的技术与项目资源,支持关键工艺与核心设备适配、研发验证与
可靠性提升,并推动在关键材料、设计工具链、测试验证等环节与上下游开展协
同对接;同时,依托区内终端与应用生态资源,促进产品方案与应用需求的匹配,
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与产品迭代能力,为视涯科技持续技术创新提供外部支撑。
(三)践行长期价值投资与深化合作机制
浦东创投认可视涯科技的长期发展价值并秉持长期持有意愿,将通过本次战
略投资及锁定期安排进一步巩固稳定、可持续的合作机制。基于长期合作安排,
浦东创投将依托浦东新区产业生态与公共服务体系优势,持续发挥资源链接与生
态组织作用,支持视涯科技更深度融入区域产业体系,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与
要素集聚,提升视涯科技在应用场景拓展、产业合作网络构建及品牌影响力等方
面的综合竞争力,为视涯科技中长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支撑。”
根据发行人与浦东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期限为自发行人
上市之日起三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前
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浦东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浦东创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具之日,浦东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浦东创投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浦东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浦东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浦东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浦东创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浦东创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3)
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浦东创投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浦东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浦东创
投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浦东创投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
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浦东创投及关联方
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浦东创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浦东创投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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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浦东创投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六)中微临港
根据中微临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微临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H33JQ23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 4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尹志尧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12 日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科技、数据科技、电子信息科领域内
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
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
经营范围 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物联网
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金融);咨询策
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微临港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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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持有中微临港 100%的股权,为中微临
港的控股股东。中微公司(688012.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
告信息,中微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中微临港无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微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合计 310,878,641 49.67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微公司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
码:688012.SH),致力于为全球集成电路和 LED 芯片制造商提供领先的加工设
备和工艺技术解决方案。中微公司开发的 CCP 高能等离子体和 ICP 低能等离子
体刻蚀两大类,包括十几种细分刻蚀设备已可以覆盖大多数刻蚀的应用。公司开
发的等离子体刻蚀设备已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和国际一线客户,用于 LED 和功率
器件外延片生产的 MOCVD 设备已在客户生产线上投入量产,并在全球氮化镓
基 LEDMOCVD 设备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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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微公司资产总额 297.87 亿元,净资产 214.41 亿元,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
营业收入 80.63 亿元,净利润 11.81 亿元。因此,中微公司系大型企业。
中微临港为中微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位于上海临港新片区,为大
型企业中微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中微临港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先锋精科
(688605.SH)、珂玛科技(301611.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其控股股东中微
公司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公司(688347.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与中微公司、中微临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中微
公司、中微临港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合作与产线保障
中微公司自 2022 年起成为视涯科技的设备供应商,多年来持续向视涯科技
提供硅基 OLED 生产过程中用于高精度介质膜层加工的刻蚀设备,相关设备已
在视涯科技生产线中实现稳定运行。双方围绕设备导入、工艺匹配、运行调试及
量产保障等环节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为视涯科技硅基 OLED 产线的稳
定运行和持续扩产提供了重要支撑。
围绕硅基 OLED 微显示器件制造对高精度、高一致性工艺的要求,中微公
司将结合新型显示领域的技术布局和视涯科技现有及未来产线的工艺需求,持续
推进相关设备的适配优化与迭代升级。在既有刻蚀设备合作基础上,双方合作范
围将逐步拓展至其他刻蚀设备、薄膜沉积设备、以及量检测设备等关键环节,支
持视涯科技不断提升制程稳定性、良率水平和规模化生产能力。
(二)技术协同与产业生态共建
在稳定供应链合作的基础上,中微公司与视涯科技围绕新型显示领域的核心
工艺和关键设备,持续深化技术协同与产业生态共建。双方将依托各自在高端装
备制造与硅基 OLED 微显示工艺方面的技术积累,通过持续的技术对接与工艺
协同,加快研发、验证及迭代进程。
在具体协同层面,双方将围绕新工艺导入、量产问题等方向,加强研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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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协作,推动设备与工艺优化。通过协同应用,促进中微设备与
前沿工艺的协同成熟,提升双方在新型显示产业链中的技术竞争力,并通过产业
链引领企业的示范效应,带动上下游企业在材料、设备、工艺及应用等环节的协
同创新,逐步构建分工合理、协作高效的新型显示产业生态体系。
(三)产业交流平台建设与行业协同发展
在产业交流与市场合作层面,视涯科技与中微公司通过技术交流论坛、专题
研讨会及产业峰会等形式,积极搭建新型显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
作平台,促进技术经验共享和创新资源整合。
围绕硅基 OLED 及相关新型显示技术的发展趋势,双方将就关键技术方向、
应用场景拓展及产业发展路径等议题加强交流互动,推动产业链企业在技术认知
和发展规划上的协同。同时,通过参与产业交流活动和行业研讨,促进产业链相
关企业在技术路线交流、标准探讨及应用推广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助力构建开
放、协同、共赢的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环境。”
发行人与中微公司、中微临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三方约定的合作期
限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两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
作期限届满前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微临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微临港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中微临港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中微临港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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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微临港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中微临港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
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中微临港属于
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中微临港承诺不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中微临港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中微临港承诺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
算。中微临港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
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微临港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
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中微临港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中微临港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微临港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七)珠海冠宇
根据珠海冠宇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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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珠海冠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99386302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 209 号(A 厂房首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朱龙友
注册资本 113,206.8851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 年 5 月 11 日
研发、生产和销售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相关设备和原材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珠海冠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珠海冠宇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珠海冠宇(688772.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信息,珠
海冠宇控股股东为珠海普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延铭,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珠海华金阿尔法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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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合计 531,202,553 46.92
珠海冠宇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772.SH),是一家集聚
合物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与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广东省
珠海市,拥有珠海、重庆、浙江、马来西亚、印度、墨西哥等多个生产基地。经
过近 20 年快速、稳健发展,已成为全球头部聚合物锂离子电池供应商之一,长
期服务于全球知名笔电、平板、手机、智能穿戴、无人机、汽车启停系统、家用
储能、通讯备电、工商业储能等领域客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能源解决
方案。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珠海冠宇资产总额 258.84 亿元,
净资产 80.64 亿元,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03.21 亿元,净利润 3.11 亿
元。因此,珠海冠宇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珠海冠宇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珠海冠宇的战略
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制化材料供应提升竞争力
锂离子电池是视涯科技 XR 整体解决方案终端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随着
视涯科技 XR 整体解决方案的业务发展,对锂离子电池的采购需求随之增长。随
着 XR 设备对轻量化要求的提升,电池向着更高能量密度的方向发展,钢壳电池、
高硅负极及异形电池等路径,已成为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珠海冠宇是全球领先
的消费电池生产企业,在上述领域拥有扎实的技术积累与独特优势,并为多家国
内外知名消费电子品牌成功开发了定制化电池解决方案并已逐步量产。双方的合
作,将有助于视涯科技 XR 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方面的竞争力提升。
(二)技术服务创新优化产品方案
珠海冠宇和视涯科技将共同努力,积极推动双方的深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锂离子电池产品及技术的合作创新及定制开发等。双方将积极探索显示屏+光学
系统+电池系统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和创新性的业务模式,推动不同电子料件之
间技术和性能的融合与协同,减少客户单独采购所需要的成本,同时为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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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优质的产品方案。
(三)品牌客户赋能提升市场占有率
经过多年的经营,珠海冠宇在消费类电池领域积累了惠普、联想、戴尔、华
硕、宏碁、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大疆、meta、三星等一批品牌客户。在
XR 以及其他智能穿戴领域,珠海冠宇与 Meta 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同时也在积
极对接其他 XR 设备、AI 眼镜客户的项目需求。视涯科技客户主要包括雷鸟、
联想在内的 XR 类厂商,珠海冠宇与视涯科技在终端客户类群上有重合之处,双
方将基于现有各自领域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积累,积极整合产业资源,实现客户互
补。珠海冠宇未来将会基于庞大的客户资源,积极为视涯科技寻求新客户的对接
和导入,进一步拓展视涯科技在智能穿戴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布局,优化业务体系,
完善客户积累,促进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的进一步提升。”
发行人与珠海冠宇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发行
人上市之日起两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
前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珠海冠宇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珠海冠宇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珠海冠宇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珠海冠宇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珠海冠宇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冠宇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珠海冠宇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
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珠海冠宇属于
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珠海冠宇承诺不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珠海冠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珠海冠宇承诺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
算。珠海冠宇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
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珠海冠宇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
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珠海冠宇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珠海冠宇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海冠宇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八)影石创新
根据影石创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影石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企业名称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470600P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 2
注册地址
栋 1101,1102,1103
法定代表人 刘靖康
注册资本 40,1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9 日
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
经营范围 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影石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影石创新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影石创新(688775.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影石创
新控股股东为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靖康,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合计 295,207,131 73.62
影石创新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775.SH),是一家专注
于全景相机、运动相机等智能影像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以全景技术为基点的全球知名智能影像设备提
供商,发展形成了由全景技术、防抖技术、AI 影像处理技术、计算摄影技术等
为核心的技术体系。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类型包括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专业级智
能影像设备、配件及其他产品等。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影石
创新资产总额 92.00 亿元,净资产 57.18 亿元,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6.11
亿元,净利润 7.92 亿元。因此,影石创新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影石创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影石创新的战略
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采购与供应链协同
影石创新是全球领先的智能影像解决方案提供商,视涯科技是全球领先的硅
基 OLED 微显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2025 年以来,随着影石创新搭载视涯科
技硅基 OLED 屏的首款全景无人机产品上市热销,双方的业务合作量级和业务
合作深度持续提升,强强联合进一步带动全球无人机及相关领域市场的增量发展,
同时带动视涯科技微显示屏在前述市场出货量的持续提升。未来,影石创新将持
续作为终端技术载体带动视涯科技产品在无人机等相关新兴领域的全球化市场
落地。
(二)市场拓展与联合创新
影石创新拥有 8K 全景拼接、FlowState 防抖、超低延时图传等先进影像算法,
这些技术将与视涯科技的硅基 OLED 技术深度结合,进一步增强双方在高端智
能硬件领域的竞争力。未来,双方将通过深度合作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双方
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双方在各自领域的市场拓展,带动视涯科技高端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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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屏在智能影像设备领域的出货量和市场渗透率,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品牌协同与全球扩展
影石创新拥有覆盖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超万家线下零售门店的全球化网络
布局,海外收入占比超 70%,视涯科技产品作为核心器件与影石创新终端品牌深
度结合,将进一步扩大视涯科技在全球消费电子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产品应用。”
发行人与影石创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发行
人上市之日起两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
前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影石创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影石创新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影石创新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影石创新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影石创新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影石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影石创新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影石创新属于
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影石创新承诺不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影石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影石创新承诺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
算。影石创新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
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影石创新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
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影石创新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影石创新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影石创新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九)奥来德
根据奥来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来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671930129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轩景泉
注册资本 24,927.9257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10 日
光电材料及其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销售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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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根据奥来德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奥来德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奥来德(688378.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奥来德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其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合计 100,201,275 40.19
奥来德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378.SH),在 OLED 材料
领域,公司为国内少数既掌握 OLED 材料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又具备量产能力
的企业之一。在 OLED 设备领域,在国内面板厂商的 6 代及 8.6 代 OLED 线性蒸
发源招标采购中,奥来德作为唯一的国产供应商,为推动我国 OLED 产业的国
产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奥来德资产
总额 23.53 亿元,净资产 16.65 亿元,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89 亿元,
净利润 0.31 亿元。因此,奥来德系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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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与奥来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奥来德的战略合作
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稳定供应实现国产替代
奥来德可重点保障视涯科技硅基 OLED 微显示屏量产所需关键原材料的供
应稳定性,搭建应急储备与快速响应机制,为视涯科技生产线平稳高效运行提供
支撑。合作关键原材料包括 OLED 有机发光材料、TFE 封装材料等核心品类。
研发层面,奥来德将围绕视涯科技的进一步需求,开展具有硅基 OLED 领域的
特色材料开发,重点推进相关材料筛选、结构优化及性能验证工作,最终实现高
效率、长寿命、低驱动电压的 OLED 材料落地,以进一步实现国产化替代。
(二)设备定制供应助力提升规模
奥来德作为国内蒸发源设备龙头企业,依托底层核心技术积淀,已完成 8
寸、12 寸等多规格硅基 OLED 蒸镀机及配套核心产品的深度布局与技术迭代,
可适配量产需求,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奥来德将根据视涯科技要求,结合
硅基 OLED 产品的像素结构、基板尺寸、工艺参数需求,定制开发适配其产线
的蒸镀配套设备,匹配硅基 OLED 微显示的高精度蒸镀要求,并提供全流程服
务,涵盖设备改造、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全周期运维,助力视涯科技提升硅基
OLED 产品量产规模,优化蒸镀环节工艺稳定性,推动产品良品率提升,夯实视
涯科技硅基 OLED 微显示产业规模化发展基础。
(三)产业链协同传递发展理念
双方将以强化“国产材料+国产硅基面板”自主可控产业链为核心,聚焦国
产硅基 OLED 产业自主化发展主线,细化产业链协同举措。未来将在微显示领
域高端展会及行业峰会,集中展示产业链协同创新成果;定期联合举办技术研讨
会,分享技术突破与应用经验,传递国产产业链协同发展理念;通过行业媒体报
道、官网联动、线上科普等多渠道开展联合宣传,全面提升行业及市场对国内硅
基 OLED 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核心技术自主化水平的认可度与影响力,助力
产业打破技术壁垒、实现高质量自主发展。”
发行人与奥来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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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两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前
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奥来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奥来德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奥来德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奥来德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
承诺函,奥来德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奥来德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
如下:
(1)奥来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
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奥来德属于如下
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奥来德承诺不参与本
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
的发行人证券;(4)奥来德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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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奥来德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奥来德
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奥来德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限售期届满后,奥来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奥来德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奥来德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及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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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
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
格。
《专项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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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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