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了募集资金的
具体用途及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领域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
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