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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 关于联创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18:12:34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创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次赎回完成后,“联创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联创转债”
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联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目前转股价为11.18元/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联创
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4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0,000 万
元,期限六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276 号”文同意,公司 3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联创转债”,债券代码
“128101”。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联创转债”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结束之日(2020 年 3 月 16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 9 月
   二、“联创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利息)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联创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
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
事项。
   “联创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3月16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日至2026年3月16日),“联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创转
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1.18元/股。
  四、“联创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联创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3月16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联创转债”持有人。
   五、“联创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联创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
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3月17日。
  六、“联创转债”兑付方法
   “联创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联创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联创转债”摘牌日
   “联创转债”摘牌日为2026年3月17日。自2026年3月17日起,“联创转债”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联创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将按照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
一年利息2%)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联创债券”,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100元的“联创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元(税前),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
门。
规定,持有“联创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联创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 0791-88161608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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