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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7 00:02:34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3 月 6 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 71,073,612 份,行权价格为 4.22 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71,073,612 股,授予价格为 2.53 元/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九
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3 月 6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73,612 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 4.22 元/股;授予 71,073,61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2.53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
收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76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三)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余兴喜作为征集人就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6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6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8)。
  (五)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六)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人员已不符合条
件以及自愿放弃等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31 人调整为
权价格为 4.22 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204,000 股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
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7)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8)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
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9)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0)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的数量       授予权益总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其他核心骨干(492 人)        6894.1812   97.0006%      0.8890%
              合计(501 人)       7107.3612   100.0000%     0.91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的 10%。
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
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安排、禁售期:
       (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期为自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行权限制期
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自行权限制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上述期间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在可行权日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6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
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
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的份        票授予权益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额(万股)        总量的比例
         其他核心骨干(492 人)         6894.1812   97.0006%     0.8890%
             合计(501 人)         7107.3612   100.0000%    0.91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的 10%。
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
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售期: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60 个月。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
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具体
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比
                                                             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标的股
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二)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
合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6 年 3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5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73,612 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22 元/股,授予 71,073,612 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53 元/股。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规定,公司将在
等待期/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可解除
 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可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对授予权益进行测算,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计对各期公司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
激励工具    (万份/万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万元)
股票期权    7,107.3612
限制性股票   7,107.3612
 合计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
 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等正向影响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的影响。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
 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也不为其获得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首钢股份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
手续。
  十、备查文件
  (一) 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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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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