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与山西力
德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出资在
无锡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待定,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
简称“合资公司”),共同探索并拓展超高压技术装备在目标领域的应用。合资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51%;力德福认缴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以8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力德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相关规定设
立合资公司;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投资协议以及完成新设合资公司登记所需
的必要文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合资公司设立所需的手续,并向
合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
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信息
层AS18号
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备件的销售;均质机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实验检测
及技术咨询服务;食品经营:食品、保健品的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的比例为96.58%,为力德福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对手方的其他说明
力德福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件的销售;实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二)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 出资 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时间
(万元) 比例 方式
无锡化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山西力德福科技
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 100% — —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二)合作内容
同探索并拓展超高压技术装备在目标领域的设备市场,实现双方资源价值的最大
化。
在合作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合作方式与深度。
技术支撑、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均不得在目标领域内单独或与第三方开展与本
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相竞争的业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承担国家、
省部级及以上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研课题;为履行前述科研活动而进行的
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不属于前述约定的竞争业务。);目标公司亦不
能开展或投资与甲方或乙方在目标公司设立前各自已经在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
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否则相关经营收益应全部无偿补偿给被竞争的一方(合资公
司、甲方或乙方)。
(三)合作平台设立
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双方在目标领域内开展业务的核心合作平台。
资人民币255万元,持有公司51%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245万元,持有公司49%
股权。双方应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实缴 应出资额的50%,其余认
缴出资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完成实缴。
装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备件的销售;实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合资公司成立后,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及双方协商一
致,经董事会决议依法扩展或调整经营范围。
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重大决策及高层人事任
免等重大事项均需甲乙双方或其委派董事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通过。甲乙双方各提
名一位监事;(2)重大事项决策:合资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
过方可执行:a.合资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报酬;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包括:
知识产权的处置: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公司拥有的重大知识产权;放弃权利:主动放弃、不再维护公司拥有的重要专
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研发方向:决定或变更公司核心技术路线、批准年度
研发计划及研发预算;核心技术团队:聘任或解聘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技术诉
讼:提起或放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技术合作:公司
与第三方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或技术许可协议。
(四)双方权利义务
市场开拓、渠道建设、客户关系管理及产品推广销售;(2)利用其品牌影响力,
提升合资公司及合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与公信力;(3)负责合资公司营销团队的
搭建与管理,制定并实施销售策略与计划;(4)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
资;(5)在合资公司运营需要时,依法依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或融资协助;(6)
积极向合资公司反馈市场需求与客户意见,协助合资公司优化产品。
持续技术研发、产品迭代升级,确保合作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与竞争力;(2)
为合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资源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生
产制造协调、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等;(3)为合资公司及其最终客户提供专业
的技术培训、安装指导与售后技术支持;(4)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及技术方案符合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
权益;(5)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6)保障合资公司在产品采购、技
术合作方面享有不低于乙方给予任何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优惠条件。
(五)产品供应与业务协作
方采购。各方应确保其产品在技术、质量、价格及交付周期等方面具备市场竞争
力。
术授权、委托开发等业务往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合资
公司与各方届时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或专项协议予以明确。双方应共同努力让合
资公司具备独立研发、制造及销售能力。
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甲方作为上市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六)知识产权与保密
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所有权不发生转
移,仍归原所有方享有。
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其权利原则上归属于合资公司,针对部分甲
方和/或乙方与合资公司共同合作取得的技术成果,由各方根据该等成果的实际
贡献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2)合资公
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号、特有产品名称、客户清单、营销资料等商业资产,
其权益由合资公司独立享有。
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资料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此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
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件方为有效。
资公司未注册成立,期满之日本协议自行终止;(2)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依
法提前解散、注销;(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
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即自2026年3
月6日起正式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鉴于公司在化工、能源装备领域的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市场开拓经验与品牌
影响力以及合作方力德福在超高压(HPP)技术和设备领域掌握核心技术与设备
研发制造能力,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决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从事超高压技术装备应用在特定领域的产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相关业务。公司
通过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认缴出资人民币255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
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次投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三)存在的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前,合作双方在目标领域均无
成熟产品、可用样机及既有客户,合资公司成立后尚需合作双方共同研发新产品
以便满足目标领域潜在的市场需求。
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因合作双方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合资公
司未能注册成立,则《合作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不再实施。
此外,合资公司在后续实际运营中,还可能面临产品研发不及预期、无法顺
利开发可用样机及成熟产品的风险,无法获取客户认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
险,同时存在市场竞争、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等风险。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重要股
东将及时了解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加强与合作方的沟
通,积极防范和应对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