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
构”)作为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安徽林
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安徽林
(证监许可〔2025〕3019
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号文),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85.3700 万股,并
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为 37.8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1,417.82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9,008.4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409.33 万元。
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19 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公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年产 90 万吨绿色环保智能制造
新材料项目(二期)
年产 60 万吨生物基纤维绿色智
能制造新材料项目
合计 205,753.00 120,000.00 62,409.33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原因
实施中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以及社保代扣、个人所
得税缴纳等,都需通过指定账户统一划转,无法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因此
需先用其他资金垫付,再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要求,公司相关税金的缴纳需通过指定账户支付,并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划转等额
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减少资金即时流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随
后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这部分置换资金视为已用于募投项
目,确保资金合理流转。
专户功能限制,公司需先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
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
批程序逐级审核,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
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中。上述
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监督权,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
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
目顺利推进,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并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
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