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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明电子: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4 21:12:18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
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
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
露的管理、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内部报告制度、军工信息的保密及信息披露程
序、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
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
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成都
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明确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内容与方式、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沟
通与联系;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通过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股东投票机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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