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6-07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长高电新”)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5,860.07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长
高转债”、“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74 号
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长高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
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
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 万元,发行数量为 7,586,007
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
户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金额
合计 92,259.84 75,860.07
注 1:结合发行人互感器产品的商业化进程及资金安排,将“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
扩建项目”中涉及互感器产品的投资调整为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投入,鉴于本项目的投资系在
原有土地厂房基础上进行改造扩产并新增互感器新产品,故涉及互感器的相关投资均为设备
投入,其中生产设备 6,058.48 万元,试验测试相关设备 1,159.60 万元,设备投资金额合计
注 2:基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精神,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债调增募集资金属于发行方案重大变化进而须重新确定董事会日期,发行人将本次发
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注 3: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募集资金规模调增董事会决议日)前,“金洲生产基地三期
项目”已累计投入 3,010.71 万元,其中 2,621.36 万元系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专户支付,该部分
投资额未纳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扣除以前次募集资金支付的投入金额后,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前以自有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为 389.35 万元。因此,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
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后,“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对应调减金额 389.35 万元。
注 4: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募集资金规模调增董事会决议日)前,“长高电新望城生产
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中拟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对应累计投入为 67.22 万元,因此本次发
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后,“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
项目”对应调减金额 67.22 万元。
注 5: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募集资金规模调增董事会决议日)前,“绿色智慧配电产业
园项目”已累计投入 2,436.09 万元,其中包括 2024 年 1 月 12 日(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已
经投入并调减的 413.00 万元,因此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后,“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对应调减金额 2,023.09 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
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
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全部在网上发行。
当原股东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评估中止本次转债发行。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6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
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
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
销金额为 22,758.02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
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
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
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
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注册
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 2026 年 3 月 5 日(T-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T+4 日)。
(七)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828.26
律师费用 56.60
审计及验资费用 76.42
资信评级费用 37.74
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20.98
合计 1,020.00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停复牌安
交易日 日期 事项
排
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T-2 2026 年 3 月 5 日 周四 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 正常交易
路演公告》
T-1 2026 年 3 月 6 日 周五 正常交易
停复牌安
交易日 日期 事项
排
T 2026 年 3 月 9 日 周一 日(缴付足额资金); 正常交易
T+1 2026 年 3 月 10 日 周二 果公告》; 正常交易
T+2 2026 年 3 月 11 日 周三 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 正常交易
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
转债认购资金)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
T+3 2026 年 3 月 12 日 周四 正常交易
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2026 年 3 月 13 日 周五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
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
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6 年 3 月 9 日(T 日)至 2032
年 3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4%、第三年为 0.6%、第四年为 1.0%、第五年
为 1.5%、第六年为 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
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中鹏信评[2025]第 Z[1047]
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
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
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
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
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
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3 月 13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6 年 9 月 13 日至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0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
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
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
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
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高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6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长高电新”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2228 元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12228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620,332,085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
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620,332,08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
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7,585,420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75,860.07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
商包销。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等相关事项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
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
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
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⑪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由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
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违约的情形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和/或利息;
②公司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①项所述违约情形除
外)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受托管理人
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
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③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
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
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④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
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⑤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
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
在本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⑥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
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
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债券发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
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
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泰联合证
券的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
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
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一)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前,公司债券余额为 0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净资产额
为 248,342.94 万元,以本次发行债券 75,860.07 万元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为 30.55%,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为 5,796.84 万元、17,307.65 万元和 25,210.39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利率测算,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为 2,275.80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公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债券的本息。
综上,本次发行可转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发行规模具有合理性。
(十二)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75,860.07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
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规模合理。
(十三)本次发行符合盈利条件情况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242.82 万元、15,562.06 万元和 24,222.32 万元,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03%、7.14%、10.2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 393 号
联系人:彭林
联系电话:0731-88585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38966559
发行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